推 moondark92:國籍法不是這樣寫的呀 06/06 23:11
→ moondark92:如果是這樣,該條要改成"曾兼具外國籍" 06/06 23:12
→ moondark92:該條已經限縮在擬任公職行為當時 06/06 23:13
你還是搞不清楚行為時跟發現時嗎?
在當第一任時有外國籍<---當時立委資格無效
在當第二任時無外國籍<---當時立委資格有效
在當第三任時有外國籍<----當時立委資格無效
立法院解職只是萬一他已經宣示就職以後,怎麼樣解除職務
第 20 條
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
※ 編輯: kaky 來自: 61.219.18.192 (06/06 23:21)
→ moondark92:只要擬任此屆時不具此身分,即無該條舉證責任之存在 06/06 23:15
推 lollygagger:這一系列文看下來,雙方程度真的差太多了.. 06/06 23:16
→ lollygagger:佩服kaky大敦敦教誨的耐心。 06/06 23:17
推 moondark92:行為時就97年2月呀 06/06 23:23
→ moondark92:現在只討論現職,即現職"就任"時點 06/06 23:23
→ moondark92:法律是對就職行為時仍具外國籍者方課與舉證義務 06/06 23:24
第 20 條
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
現在是中華民國國民自認有取得外國籍,那就落入20條的不得擔任公職......
所以他才要去舉證他的外國籍在何時已經失效......
該條最後一項的規定是告訴你如果你有外國籍時怎麼樣再擔任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擬任本條所定應受國籍限制之公職時,應
於就 (到) 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 (到) 職之日起一年內,完成
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就是你到任前要去辦理放棄你的外國籍<----這是最後放棄期限
並於就 (到) 職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
<---這是放棄程序完成並繳出證明的最後期限
這是定出期限,不是跟你說只有這段期間才做......
※ 編輯: kaky 來自: 61.219.18.192 (06/06 23:35)
推 moondark92:發現時可以是97年6月,但要能證明其97年2月仍有外國籍 06/06 23:34
我只要證明他曾經有外國籍就可以了,因為她從來沒有提出過喪失外國籍的文件....
※ 編輯: kaky 來自: 61.219.18.192 (06/06 23:36)
→ moondark92:方能課予其後續舉證義務, 06/06 23:35
國籍不是跟著立委任期的變化的.....
※ 編輯: kaky 來自: 61.219.18.192 (06/06 23:39)
→ moondark92:又不是"中華民國國民曾經取得外國國籍者" 06/06 23:37
→ moondark92:擔任公職時若已不具外國籍, 06/06 23:38
→ moondark92:還符合"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嗎? 06/06 23:38
所以他要取得喪失文件....
假設 1990 有外國籍 1992任議員 1996任議員 2000立委 2004立委 2008立委
現在他主張他在1991 喪失外國籍,那麼他就必須拿出 1991 喪失外國國籍的証明
那他自 1992起都不違反國籍法,而不是他主張了1991 喪失就可以 重點在"證據資料"
※ 編輯: kaky 來自: 61.219.18.192 (06/06 23:46)
推 moondark92:但法條是跟著就職變化的 06/06 23:40
簡單說他沒有證明過他在擔任上述公職前,已經變成"曾"兼具外國籍
※ 編輯: kaky 來自: 61.219.18.192 (06/06 23:51)
推 moondark92:在課其舉證喪失證明之前,請先舉證其就任時有外國籍 06/06 23:57
→ moondark92:否則便無該條後項舉證責任之存在 06/06 23:57
→ moondark92:從"曾兼具"到"就任時仍兼具"中的邏輯應由控方舉證才對 06/06 23:59
就跟你說我只需要證明哪年有國籍,就可以推定在那時間點之後他都是有外國籍的
是他必須要證明他哪時失去了這個外國籍,他證明了後我才需要在次證明他哪時又
取得了外國籍....
※ 編輯: kaky 來自: 61.219.18.192 (06/07 0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