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aky (菩提本無樹明鏡亦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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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討論] 李慶安一案...
時間Fri Jun 6 23:26:56 2008
※ 引述《moondark92 (明星黯月)》之銘言:
: ※ 引述《kaky (菩提本無樹明鏡亦非台)》之銘言:
: : 每一任當然都是獨立的,第二任被撤銷不代表第三任就會被撤銷
: : 但是如果二三任期間都"曾"具外國籍當然兩任都會被撤銷
: 所以李慶安現職之就職是以97年2月計算囉
: : 對啊他必須要舉證他的外國籍已經喪失.....,
: : 因為他對就任前曾有外國籍不爭
: : 但認為就任前已經喪失部份必須要提出證明文件.....
: : 喪失不是他說了算了解嗎??
: : 換個例子來說,你出生以後取得中華民國籍後
: : 一但你取得中華民國籍就會一直跟著你,然後有一天
: : 你跟中華民國政府說"我曾經有中華民國籍,但是我認
: : 為現在我沒有了,所以你不可以要我盡國民義務"
: : 所以說你就沒有中華民國籍了?
: : 這時是政府要證明你還有國籍還是你要證明你沒有國籍?
: 閣下舉的這個例子,舉證責任在政府無妨,
: 只要向內政部調資料即可輕易證明其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
內政部只要證明你初生取得國籍就不再需要舉證你一直有國籍
是你要去證明你有失去國籍.......
因為國籍不會"突然"就消失
: : (若喪失國籍的法規規定要提出喪失文件)
: 國籍法沒有"曾具"2字,勿自修國籍法
不要再跳針"曾具"了....
上面已經跟你說了 曾具就是 就算你現在沒有
但是你在擔任的期間"只要有過"就違反了國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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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討論根據該條就職前辦理就職後一年內取得證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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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19.18.192
推 moondark92:擔任"此屆立委"期間"沒有過"外國籍呢? 06/06 23:28
→ moondark92:這時又把前一屆有過計入這一屆了嗎? 06/06 23:28
推 moondark92:我國好像沒有宣誓效忠他國即喪失國籍的規定... 06/06 23:31
→ moondark92:內政部手上的資料自然是黃金標準, 06/06 23:32
但是我國國籍法有規定,喪失它國國籍要取得證明文件
現在就是他主張喪失但是沒有拿出證明文件......
※ 編輯: kaky 來自: 61.219.18.192 (06/06 23:40)
推 njiok:李馬比歐還不如 06/06 23:43
→ njiok:歐至少有去註銷了 李馬還在覺得放棄可惜 06/06 23:44
歐的作法是不適當但是不違法....
馬的失效與否?如果未失效也是不當,如果失效那就是"曾"不當
李是可能違法....
※ 編輯: kaky 來自: 61.219.18.192 (06/06 23:53)
推 njiok:i agree. 06/07 00:07
推 lollygagger:精譬入理。 06/07 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