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oondark92:該舉證義務是有先決條件的,莫非還有別條課與舉證義務? 06/07 00:01
由於立委屬任期制,
前屆立委期間是否有外國籍就不討論了
現在只討論這一屆立委
擔任公職(行為)時間 97年2月
第 20 條
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
本項並非"中華民國國民曾經取得外國國籍者"
不管其於97年1月前是否擁有外國籍,
只要其於97年2月起不具有外國籍,即可擔任公職
而本項亦未課予任何舉證義務
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擬任本條所定應受國籍限制之公職時,應
於就 (到) 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 (到) 職之日起一年內,完成
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本項雖課與取得證明文件之舉證義務,
但先決條件是
1.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
2.擬任本條所定應受國籍限制之公職
若二者有一不符合,豈有課與後面舉證義務之理?
亦即要先證明其兩項先決條件都符合,才能課其舉證義務,
在李慶安聲明其就任立委行為當時(97年2月)已無外國籍下,
舉證責任應由控方先負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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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經濟第二, 別讓我們餓死
民主自由第三, 我們來公投
民族主義第四, 願中國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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