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KMT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由於立委屬任期制, 前屆立委期間是否有外國籍就不討論了 現在只討論這一屆立委 擔任公職(行為)時間 97年2月 第 20 條 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 本項並非"中華民國國民曾經取得外國國籍者" 不管其於97年1月前是否擁有外國籍, 只要其於97年2月起不具有外國籍,即可擔任公職 而本項亦未課予任何舉證義務 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擬任本條所定應受國籍限制之公職時,應 於就 (到) 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 (到) 職之日起一年內,完成 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本項雖課與取得證明文件之舉證義務, 但先決條件是 1.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 2.擬任本條所定應受國籍限制之公職 若二者有一不符合,豈有課與後面舉證義務之理? 亦即要先證明其兩項先決條件都符合,才能課其舉證義務, 在李慶安聲明其就任立委行為當時(97年2月)已無外國籍下, 舉證責任應由控方先負才對 -- 生命財產第一, 別逼我們上戰場 民生經濟第二, 別讓我們餓死 民主自由第三, 我們來公投 民族主義第四, 願中國統一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3.130.67
moondark92:該舉證義務是有先決條件的,莫非還有別條課與舉證義務? 06/07 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