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ongstay (longstay)》之銘言:
: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80609/17/10vmg.html
: 賴清德沒屁可放了
: 再搬出現在已經無法感動人的[當年政治迫害]說來為那些雙重國籍者開脫
: 真是有夠無恥
國籍法第20條第4項
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擬任本條所定應受國籍限制之公職時,應
於就 (到) 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 (到) 職之日起一年內,完成
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謝謝指教,我們一切依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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