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owntoearth:等等,高院不是裁定了不是祕嗎? 07/05 21:47
→ shakalaka:不構成阿扁當時立下的密等... 07/05 21:49
推 downtoearth:聽起來怪怪的,不構成密等,那表示要重新給密等? 07/05 21:53
→ downtoearth:或是高院有給密等? 07/05 21:53
→ shakalaka:密,機密,極機蜜,絕對機密的標註等級要求是不一樣的。 07/05 21:57
參諸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二十一條及臺灣高等法院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注意事項
第四條之規定,使用國家機密者,非經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以書面同
意,不得使用為證據。
高院裁定部分是跳過密等,而就「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的解釋下手
因為阿扁不是總統了,所以即便當時是他立的,但現在的總統與總統府可以以書面同意的
方式,在不解密的情形下,當作證據。
這樣就能跳過前一段認為這些物件,直到要審理之前,才突然變成絕對機密的荒謬處。
也避免掉為了要解密,還得去爭議這些究竟有沒有達到絕對機密的密等的爭執。
也迴避掉了要去釋憲的可能性。
→ downtoearth:所以球又回馬,重新給密等? 那有沒有可能 07/05 22:00
→ downtoearth:他可以甚至不加密? 07/05 22:00
判決的意思是密等不夠到「絕對機密」,但是既然有不解密就能解決的方式,那我們就不
要給陳水扁藉口,用這個簡單明確的處理模式,宣告這個絕對機密的核定機關與權責人員
,與現今的陳水扁,已經沒關係了。
這樣就解決了。
※ 編輯: shakalaka 來自: 218.171.225.92 (07/05 22:12)
推 downtoearth:了解,所以現在的情況是,就算密等不變府方出個公文 07/05 22:11
→ downtoearth:就有證據力了? 07/05 22:11
→ shakalaka:是的,解密只是能不能讓更多人看到或是引用而已。 07/05 22:12
推 aerocasper:但時效性呢??我最擔心的就是給你查各五年十年的, 07/05 22:17
→ aerocasper:改朝換代後就算真的清白也被說成政治干預司法! 07/05 22:18
→ aerocasper:再者真的有貪!就算阿扁去賣屁股也要把前給兔出來!! 07/05 22:18
這些東西很明確的。
尤其是一個天上掉下來的南線專案。
在扁政府時代,南線專案宣稱的負責人就否認了曾幫政府做事了。
現在只卡在吳淑珍難以出庭而已。
而對扁的傳喚,是可以期待的。
畢竟,他如果將資料都給碎紙機處理了,那他要主張無罪,也很困難的。
→ bimmers0:馬總統如果已親自看過是啥密.就相信他的判斷與決定吧. 07/05 22:19
→ aerocasper:但如是清白,也不要再糟蹋人家!該有的尊重也該給吧! 07/05 22:19
→ aerocasper:我想馬先生應該看不懂!!最後還是交給專業的來!! 07/05 22:20
→ aerocasper:如果他真的看懂,那他該知道阿扁有沒有貪污! 07/05 22:20
→ aerocasper:這已經是送分題了,考卷、答案、閱卷都自己來 07/05 22:21
→ aerocasper:明擺的好處怎麼不去搶?人民歷史也會給他正面評價吧! 07/05 22:22
明擺的好處就算在,也不能不顧程序正義。
馬在這部份的謹慎與自我限縮,表示他想學美國,也希望讓美國那一套能落實。
※ 編輯: shakalaka 來自: 218.171.225.92 (07/05 22:30)
→ aerocasper:請問檢方對扁嫂的指控是啥?他出庭和國務機要費有關嗎 07/05 23:20
→ shakalaka:...拿去報國務機要費的單據是什麼?共同正犯是什麼? 07/05 23:22
→ shakalaka:這位大哥...不要因為新聞太久沒播,您就忘光光了好吧=.= 07/05 23:22
推 rmp4vu03:這篇能m吧 寫得不錯 61.64.170.151 07/08 1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