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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HatePolitics 看板] 作者: roxinnccu (觸身球專家) 看板: HatePolitics 標題: 立委提案修法交錢免坐牢啦!!! 時間: Fri Jul 18 11:44:21 2008 這次的事件讓我覺得 以後大學中憲課程應該要廢掉,改教基本的民刑法才對 還是中憲已經廢掉了?總之根本沒必要教這種政治法 教點平常大家都碰的到的民刑法還比較有意義 省得一堆人被白爛記者用錯誤的文字表述騙了還不自知 本案原始法條如下 ------------------ 名稱: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7 年 01 月 02 日 修正) 第 41 條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 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 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 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前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月者,亦適用之。 ------------------- 附帶,這次通過的修正條文草案如下 -------------------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80626/5/121ns.html 「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 得以新台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 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不在此限」。 ------------ 兩相比較,差異在哪一清二楚,就單純是把第一句砍掉而已 關鍵的地方是沒變的,仍然必須是『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 而且還有但書作為是否易科罰金的裁量依據 這些都是是沒變的 呂某的提案不過是把第一句的適用法條限制刪除罷了 妓者所謂五年刑度指的是這部分 然後順便把『最輕本刑』跟『宣告應執行刑』搞在一起,一堆人就高潮了 開始以為以前是宣告五年都可以易科罰金,現在變成無限制這樣 但事實是:可以易科罰金的限制『六個月以下宣告刑或拘役』的限制是沒變的 或許因為這樣的修法, 讓以後諸如殺人罪這種最輕本刑是十年以上的重罪也可以適用這法條 但如果說殺人還可以凹到六個月以下的宣告應執行刑(如果可能的話) 那我說的確是沒啥必要去關了 呂的說法並不是沒有道理, 因為殺人然後種種種原因減到剩6個月以下的徒刑 與因為竊盜然後種種原因減到剩6個月以下的徒刑 既然法官都認為,這人的犯行只值得6個月以下的徒刑 那麼這個被判刑的罪惡就是一樣的, 他的犯行就是值得關他6個月,殺人竊盜,無啥差別 重點在『法官認為該當的刑期一樣』, 而不是說『殺人竊盜一樣』 這次事件的反對聲音,有一部份基本上就是被『殺人竊盜一樣』這個想法模糊了 一聽到『哇殺人跟竊盜一樣都可以改罰金耶』就熱血衝腦 根本忘了法律在宣告刑條件的部分是沒有變的,都得是被宣告6個月以下 也不會想一下,像殺人這種最輕本刑十年以上的罪,要凹到剩6個月以下有多大可能性 余文都被判一年了,犯那些五年以上的重罪還想凹6個月以下宣告刑,有點困難吧 好,這個修正有沒有學理上理論基礎?有!大大的有!呂某的說明也提到了 『短期自由刑』的弊病討論之多,應該到了隨便放狗都搜的到的地步 念法律的一般不念刑事政策我很清楚, (中正大學的犯罪防治系所居然在教育學院底下?什麼玩意~~~) 但至少要有點常識,林山田寫刑法的都寫刑罰學了不是? 而法務部的回應給我的感覺就是: 『一點常識都沒有,連現行法都沒搞清楚』 說什麼『連重罪都可以易科罰金會造成不利影響』 奇怪咧,如前所述,法條中得易科罰金的條件沒有變嘛! 終究都得是法官宣告了6個月以下的應執行刑,才有申請易科罰金這種事 你法務部這樣講是不相信法官的量刑考量後結果囉?憑什麼不相信? 還說什麼以前申請罰金成功的比例?莫名其妙 阿沒有請教一下我們偉大的法務部, 你擋住現在呂學樟的這個修法, 就可以讓以前,『按照現行法』有錢申請易科罰金的變成不能申請, 所以富人就得去坐牢,是這樣講的嗎? 法條在上面嘛,大家看就知道法務部這樣的回應到底對不對了 王清峰你是不是查319查到秀抖了?還是單純只是隨便找話講,學上民進黨那一套? 還有說這樣修法會讓執行檢察官不准易科罰金的裁量權被剝奪 怪哉,修正前修正後的條文都在上面,你跟我講你那個裁量權被剝奪了我怎看不出來 法務部如果要這樣回應的話,那應該是建議把整個41條都刪掉, 那保證不管貧富刑期長短都得去坐牢 然後你就等著看台灣的監獄爆炸,到那時哭八的保證又是法務部 那何謂短期自由刑的弊病 簡單的講,你要嘛判重一點讓他真的被關到痛 判個六個月,一個月,一點都不痛之外可能還多學到一些犯罪技能 這有一狗票論文去講了,也不用多提 那你說6.5個月跟6個月有何不同,那的確是沒啥不同 問題是法律總得切出個標準來 剩下的就交給法官去裁決了,法條終究不可能規定一切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4.70.30
roxinnccu:所以,劉泰英的狀況可以適用本條嗎?呵 61.224.70.30 07/18 12:30
roxinnccu:要贊成反對都可以,但請基於正確的資訊 61.224.70.30 07/18 12:34
LORDJACK:不過泰公裝病, 大概會變淑珍裝病的藍營版 140.112.21.210 07/18 12:47
roxinnccu:不管藍綠,總是有爛人的 61.224.70.30 07/18 12:49
roxinnccu:刑事被告當到像馬冏那麼積極的,也是千 61.224.70.30 07/18 12:51
LORDJACK:問題這個弱點不知道KMT要被酸多久 140.112.21.210 07/18 12:51
roxinnccu:古少有,沒辦法 61.224.70.30 07/18 12:51
※ 編輯: roxinnccu 來自: 61.224.70.30 (07/18 14:46) ※ 編輯: roxinnccu 來自: 61.224.70.30 (07/18 14: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