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ORDJACK (文亞南)》之銘言:
: ※ 引述《LORDJACK (文亞南)》之銘言:
: 本條例所稱犯罪組織,係指三人以上,有內部管理結構,以犯罪為宗旨或
: 以其成員從事犯罪活動,具有集團性、常習性及脅迫性或暴力性之組織。
: 難道網友以為愛國同心會的行為是沒有組織的個人行為嗎?
: 太天真了吧, 再小的組織也是組織
: 要處理當然要處理首腦, 出主意跟錢的人
: 第 3 條
: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 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 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檢肅流氓條例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流氓,為年滿十八歲以上之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足以破壞社
會秩序者,由直轄市警察分局、縣 (市) 警察局提出具體事證,會同其他
有關治安單位審查後,報經其直屬上級警察機關複審認定之:
一、擅組、主持、操縱或參與破壞社會秩序、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
、財產之幫派、組合者。
五、品行惡劣或遊蕩無賴,有事實足認為有破壞社會秩序或危害他人生命
、身體、自由、財產之習慣者。
第 7 條
經認定為流氓於告誡後一年內,仍有第二條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警察
分局、縣 (市) 警察局得通知其到案詢問;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
場者,得報請法院核發拘票。但有事實足認為其有逃亡或嚴重破壞社會秩
序之虞,且情況急迫者或正在實施中者,得逕行拘提之。
前項逕行拘提,於執行後應即報請法院核發拘票,如法院不核發拘票時,
應即將被拘提人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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