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民國 94 年 06 月 10 日 修正)
第11條
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
特別之規定。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民國 97 年 06 月 25 日 修正)
第2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臺灣地區: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
。
二、大陸地區: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
三、臺灣地區人民:指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
四、大陸地區人民:指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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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
大陸地區,這四個字是法律名詞,指的可不是非洲大陸、美洲大陸還是中
國大陸,而是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
如果說外蒙是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它適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如果說釣魚台是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它當然也適用兩岸人民關
係條例,那麼釣魚台是陸委會所管?
那什麼是中華民國領土?依據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第328號,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2D328+
中華民國領土,憲法第四條不採列舉方式,也就是說不列舉說明什麼哪裡
是中華民國領土,其理由書上寫道,國家領土之範圍如何界定,純屬政治
問題;其界定之行為,學理上稱之為統治行為,依權力分立之憲政原則,
不受司法審查。
那麼就可以很清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中的大陸地區,是指除臺灣地區以
外之中華民國領土,只要中華民國政府對該地區有統治行為,哪怕是月球
,它就是我國領土,就適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請問,扣除台灣地區(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
地區。),還有哪裡是中華民國政府能有統治行為的呢?試舉例看看,
美國?沒有統治行為,不適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釣魚台?沒有統治行為,不適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外蒙?沒有統治行為,不適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那所謂的中國大陸呢?中華民國政府可否行使其統治行為呢?
所以,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中,
臺灣地區是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而大
陸地區: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只是目前中國民國除了「台灣地
區」外,並無政府統治權所及之中華民國領土。
※ 引述《stayinalive (stay in alive)》之銘言:
: 標題: Re: [討論] 兩岸非國與國以及憲法領土問題詳解
: 時間: Thu Sep 11 23:10:02 2008
:
: ※ 引述《TonyDog (vivre simplement)》之銘言:
: : 中華民國憲法規定:中華民國包括:台灣地區、大陸地區、蒙古人民共和國;
: : 而實際上中華民國的實際管轄地區只有「台灣地區」。
:
: 真的麻煩引個憲法的條文
: 來說明憲法包含有大陸還有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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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 From: 59.112.210.82
: 推 downtoearth:蒙古還有沒有不敢說..增修條文裡 119.124.125.46 09/11 23:18
: → downtoearth:大陸地區倒是明文寫著的.. 119.124.125.46 09/11 2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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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留意,增修條文裡的大陸地區前面可沒加中華民國...
: 但是,自由地區前面必有中華民國
: 除了第十一條沒寫,因為後面緊接大陸地區
: ※ 編輯: stayinalive 來自: 59.112.210.82 (09/11 23:22)
: 推 downtoearth:中華民國憲法..... 119.124.125.46 09/11 23:24
: → urban:原PO也凹太兇了吧 61.228.83.41 09/12 00:26
: → TonyDog:重修一下憲法吧! 82.234.73.133 09/12 01:00
: 推 yevvi:樓上是不是也該重修憲法..XDD 118.167.189.177 09/12 2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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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KJupiter 來自: 59.127.165.53 (09/13 0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