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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民國 94 年 06 月 10 日 修正) 第11條 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 特別之規定。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民國 97 年 06 月 25 日 修正) 第2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臺灣地區: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 。 二、大陸地區: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 三、臺灣地區人民:指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 四、大陸地區人民:指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 **************************************************************** 評: 大陸地區,這四個字是法律名詞,指的可不是非洲大陸、美洲大陸還是中 國大陸,而是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 如果說外蒙是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它適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如果說釣魚台是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它當然也適用兩岸人民關 係條例,那麼釣魚台是陸委會所管? 那什麼是中華民國領土?依據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第328號,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2D328+ 中華民國領土,憲法第四條不採列舉方式,也就是說不列舉說明什麼哪裡 是中華民國領土,其理由書上寫道,國家領土之範圍如何界定,純屬政治 問題;其界定之行為,學理上稱之為統治行為,依權力分立之憲政原則, 不受司法審查。 那麼就可以很清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中的大陸地區,是指除臺灣地區以 外之中華民國領土,只要中華民國政府對該地區有統治行為,哪怕是月球 ,它就是我國領土,就適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請問,扣除台灣地區(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 地區。),還有哪裡是中華民國政府能有統治行為的呢?試舉例看看, 美國?沒有統治行為,不適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釣魚台?沒有統治行為,不適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外蒙?沒有統治行為,不適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那所謂的中國大陸呢?中華民國政府可否行使其統治行為呢? 所以,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中, 臺灣地區是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而大 陸地區: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只是目前中國民國除了「台灣地 區」外,並無政府統治權所及之中華民國領土。 ※ 引述《stayinalive (stay in alive)》之銘言: : 標題: Re: [討論] 兩岸非國與國以及憲法領土問題詳解 : 時間: Thu Sep 11 23:10:02 2008 : : ※ 引述《TonyDog (vivre simplement)》之銘言: : : 中華民國憲法規定:中華民國包括:台灣地區、大陸地區、蒙古人民共和國; : : 而實際上中華民國的實際管轄地區只有「台灣地區」。 : : 真的麻煩引個憲法的條文 : 來說明憲法包含有大陸還有蒙古..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 From: 59.112.210.82 : 推 downtoearth:蒙古還有沒有不敢說..增修條文裡 119.124.125.46 09/11 23:18 : → downtoearth:大陸地區倒是明文寫著的.. 119.124.125.46 09/11 23:19 : : 請留意,增修條文裡的大陸地區前面可沒加中華民國... : 但是,自由地區前面必有中華民國 : 除了第十一條沒寫,因為後面緊接大陸地區 : ※ 編輯: stayinalive 來自: 59.112.210.82 (09/11 23:22) : 推 downtoearth:中華民國憲法..... 119.124.125.46 09/11 23:24 : → urban:原PO也凹太兇了吧 61.228.83.41 09/12 00:26 : → TonyDog:重修一下憲法吧! 82.234.73.133 09/12 01:00 : 推 yevvi:樓上是不是也該重修憲法..XDD 118.167.189.177 09/12 23:31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27.165.53 ※ 編輯: KJupiter 來自: 59.127.165.53 (09/13 0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