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BIZA (溫一壺月光作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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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王定宇不應該被抓去關
時間Fri Oct 31 09:41:25 2008
※ 引述《tagso (我愛妳,妳愛我嗎?)》之銘言:
: I大提供的資料
: 在第2頁倒數第二段
: 闡釋的非常清楚
: 當場有20-30人在場
: 只有2-3人有動手
: 所以依你提供的資料
: 當然是無從成立此罪
: 不要再說我不懂了
: 明明多數說就是如此
: 為什麼法律人要昧著良心辦事?
不對
你要注意這邊的強迫脅迫採最廣義
也就是不管是直接或間接施加強暴脅迫, 都符合本條構成要件
所以即使出手的只有五六個人, 但是旁邊鼓譟的群眾, 仍然算是間接施加強暴脅迫於人
以現實的例子來看, 2004年321凌晨, 邱毅率眾衝撞高雄地方法院
實際跟隨邱毅直接施加強暴脅迫的人也是在場的少數
但是判決的結果, 150條是成立的
王定宇這次的案子是否觸犯刑法150條
攻防重點應該在於
王定宇及群眾在孔廟對於張銘清施加的強制行為
是否嚴重到足以造成社會秩序之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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願歲月靜好,現世安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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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2.156.26
推 roxinnccu:本條的爭執點一直都不是在多少人或誰動 61.224.71.184 10/31 09:55
→ roxinnccu:手上面,那些頂多是說明爭議點的因素 61.224.71.184 10/31 09:55
→ roxinnccu:為何有人可以把文章看成那樣? 61.224.71.184 10/31 09:57
推 tagso:如果就I大所述,那舉證責任應由誰負責?\ 61.229.63.200 10/31 10:11
推 maze777:舉證責任一直都是檢察官阿? 並沒有人王要 59.114.10.107 10/31 14:27
→ maze777:自行舉證自己沒做阿 你忽然蹦出這推文是? 59.114.10.107 10/31 1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