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anfale (戰神)
看板KMT
標題Re: [討論] 中華民國亡國了?
時間Mon Nov 3 17:59:15 2008
※ 引述《cobrabaton (心情真他媽糟~)》之銘言:
: ※ 引述《manfale (戰神)》之銘言:
: 第 37 條 對於人之管束,以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
: 一 瘋狂或酗酒泥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及預防他人
: 生命、身體之危險者。
: 二 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者。
: 三 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者。
: 四 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
: 危害者。
: 前項管束,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 舉國旗並沒有違反行政執行法
: 因為行政執行法第37條規定
: 一 瘋狂或酗酒泥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及預防他人
: 生命、身體之危險者。
: 二 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者。
: 三 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者。
: 四 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
: 危害者。
: 前項管束,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 只要民眾沒有瘋狂或酗酒泥醉、意圖自殺、暴行鬥毆或必須救護有害公共安全
: 不得對人做管束
: 另第38條規定
: 軍器、凶器及其他危險物,為預防危害之必要,得扣留之。
: 我不知道甚麼時候國旗變成軍器?兇器?危險物?
: 所以你的違反行政執行法並不成立
條文要看完
行政執行法第37條第四項規定:
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危害者。
在今天這種情形下 舉國旗去那個場地 "迎接" 陳雲林
就是被認為去鬧場 有害公共安全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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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2.39.226.12
推 cobrabaton:行政執行法是在處理跟金錢有關的~ 122.118.45.100 11/03 18:03
→ cobrabaton:你也太會凹了吧! 122.118.45.100 11/03 18:03
看來 你看到的行政執行法和我看到的不是同一部
※ 編輯: manfale 來自: 202.39.226.12 (11/03 18:04)
→ cobrabaton:抱歉錯誤引用已經刪除 122.118.45.100 11/03 18: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