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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obrabaton (心情真他媽糟~)》之銘言: : ※ 引述《manfale (戰神)》之銘言: : 第 37 條 對於人之管束,以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 : 一 瘋狂或酗酒泥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及預防他人 : 生命、身體之危險者。 : 二 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者。 : 三 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者。 : 四 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 : 危害者。 : 前項管束,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 舉國旗並沒有違反行政執行法 : 因為行政執行法第37條規定 : 一 瘋狂或酗酒泥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及預防他人 : 生命、身體之危險者。 : 二 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者。 : 三 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者。 : 四 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 : 危害者。 : 前項管束,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 只要民眾沒有瘋狂或酗酒泥醉、意圖自殺、暴行鬥毆或必須救護有害公共安全 : 不得對人做管束 : 另第38條規定 : 軍器、凶器及其他危險物,為預防危害之必要,得扣留之。 : 我不知道甚麼時候國旗變成軍器?兇器?危險物? : 所以你的違反行政執行法並不成立 條文要看完 行政執行法第37條第四項規定: 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危害者。 在今天這種情形下 舉國旗去那個場地 "迎接" 陳雲林 就是被認為去鬧場 有害公共安全之虞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2.39.226.12
cobrabaton:行政執行法是在處理跟金錢有關的~ 122.118.45.100 11/03 18:03
cobrabaton:你也太會凹了吧! 122.118.45.100 11/03 18:03
看來 你看到的行政執行法和我看到的不是同一部 ※ 編輯: manfale 來自: 202.39.226.12 (11/03 18:04)
cobrabaton:抱歉錯誤引用已經刪除 122.118.45.100 11/03 18: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