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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obrabaton (心情真他媽糟~)》之銘言: : ※ 引述《manfale (戰神)》之銘言: : : 條文要看完 : : 行政執行法第37條第四項規定: : : 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危害者。 : : 在今天這種情形下 舉國旗去那個場地 "迎接" 陳雲林 : : 就是被認為去鬧場 有害公共安全之虞 : 抱歉你這是硬凹 : 另外請您看清楚 : 名  稱: 行政執行法 (民國 94 年 06 月 22 日 修正) : 第 一 章 總則 : 第 1 條 行政執行,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 第 2 條 本法所稱行政執行,指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 : 行及即時強制。 : 行政執行是法院在處理有關於金錢給付 嗯 金錢給付義務後面還有 "即時強制" 四個字 外面有賣行政法的書 有興趣可以去看看 : 你用在這個地方會不會太牽強? 不會 : 執行方式還有 : 第 11 條 義務人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或法院之裁定,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 : 義務,有下列情形之一,逾期不履行,經主管機關移送者,由行政執行處 : 就義務人之財產執行之: : 一 其處分文書或裁定書定有履行期間或有法定履行期間者。 : 二 其處分文書或裁定書未定履行期間,經以書面限期催告履行者。 : 三 依法令負有義務,經以書面通知限期履行者。 : 法院依法律規定就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為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定經主管機 : 關移送者,亦同。 這是公法上金錢給付的執行事件 不是即時強制 : 第 12 條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事件,由行政執行處之行政執行官、執行書記 : 官督同執行員辦理之,不受非法或不當之干涉。 這也是公法上金錢給付的執行事件 也不是即時強制 : 要有處份文書還要有行政執行官、執行書記官 : 不是警察機關耶! : 你也別把法令亂用 對 請不要把法令亂用 看條文記得要看清楚章節 不要把第二章的東西拿到第四章去用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編輯: manfale 來自: 202.39.226.12 (11/03 1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