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KMT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引述《cobrabaton (心情真他媽糟~)》之銘言: : ※ 引述《manfale (戰神)》之銘言: : 抱歉引用法條錯誤 : 我想問的是沒有任何一條法律規定舉國旗到甚麼樣的場地 : 就等同鬧場,就等同有害公共安全 : 有害公共安全應該視同違反公共危險罪 : 舉國旗目前真的沒有法律可以解釋等同有害公共安全! : 不知道您要怎麼解釋? 在王定宇打人事件以後 民進黨又號召群眾去 "嗆" 的情形下 你舉國旗去那樣的場合 就會被認為是鬧場 有危害陳某人身安全之虞 這是即時強制的範疇 跟法院定罪不定罪 一點關係都沒有 不要把行政權和司法權混在一起 : 即便有害公共安全,也應由法院定罪吧! : 警察機關,中華民國並沒有授權這麼大的權利 : 補充一下行政執行法實行細則 : 第 35 條 依本法第三十七條執行對於人之管束時,執行人員應即將管束原因及概略 :      經過報告主管長官;執行機關並應儘速將管束原因,告知本人及其配偶、 :      法定代理人、指定之親友或其他適當之機關 (構) 。但不能告知者,不在 :      此限。 : 第 36 條 對於人之管束,應注意其身體及名譽。執行人員以強制力實施者,不得逾 :      必要之程度。 : 第 37 條 依本法第三十八條執行物之扣留時,執行機關應製作收據,詳載扣留物之 :      名稱、數量,付與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 :      前項扣留物不便保管或搬運者,得予封存,命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出 :      據看守或保管。 : 第 38 條 扣留之物,依法應沒收、沒入、毀棄或應變價發還者,執行機關應即自行 : 或移送有關機關依相關法令規定程序辦理,並通知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 :      人。 :      扣留之物,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但書規定延長扣留期間者,應將其原 :      因通知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 : 第 39 條 扣留之物,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應發還或變價發還者,執行機關 :      應以書面通知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出據具領;其經封存者,應予啟封 :      。 : 我要表達的就是舉國旗並沒有相關法條規定"有害公共安全" : 預防不是這樣做的,除非拿國旗做為攻擊武器 : 如果沒有,憲法是給予保障的,沒有法令可以即時執行 : 因為沒有法條規定,該行為有害公共安全 : 就算有,執法機關還要照程序進行,公務人員是要依法行事 : 而不是自由心證! 執法機關確實是按照程序進行 沒有違法之虞 王定宇這種手無吋鐵的人都可以出手打人 更何況手上有國旗可以當武器的人? 最重要的 是這些拿國旗者的目的很明顯是去"嗆人" 在有王定宇的前例下 認為這些些人有造成危害之虞 進而進行適當處置 很合理 : 以下補充刑法公共危險罪 : 不知您所說的有害公共安全是否等同違反公共危險罪的內文? 不是 行政法錯就算了 不要刑法也亂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2.39.226.12
urban:在有叭叭夜市的前例下,剝奪KMT參選權也合理 220.128.134.77 11/04 10:55
叭叭夜市違法嗎?
urban:兩次叭叭夜市都是違法集會 220.128.134.77 11/04 11:03
urban:而且也有發生拿國旗打人的群眾暴力事件 220.128.134.77 11/04 11:03
你一行推文就把人家變成違法了 可信度太低
Ryuji:拿國旗去騷擾附近店家只是小菜而已~ 118.169.29.154 11/04 11:19
Ryuji:我沒說違法啊! 118.169.29.154 11/04 11:37
urban:叭叭夜市沒有是先申請,就是違法 220.128.134.77 11/04 12:12
這是你說的 不過集會遊行法規定和你說的不太一樣 我選擇相信集會遊行法 ※ 編輯: manfale 來自: 202.39.226.12 (11/04 12:31)
m82:國旗不打人 打人的是旗桿 218.173.77.155 11/05 0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