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anfale (戰神)
看板KMT
標題Re: [討論] 中華民國亡國了?
時間Tue Nov 4 10:34:41 2008
※ 引述《cobrabaton (心情真他媽糟~)》之銘言:
: ※ 引述《manfale (戰神)》之銘言:
: 抱歉引用法條錯誤
: 我想問的是沒有任何一條法律規定舉國旗到甚麼樣的場地
: 就等同鬧場,就等同有害公共安全
: 有害公共安全應該視同違反公共危險罪
: 舉國旗目前真的沒有法律可以解釋等同有害公共安全!
: 不知道您要怎麼解釋?
在王定宇打人事件以後 民進黨又號召群眾去 "嗆" 的情形下
你舉國旗去那樣的場合 就會被認為是鬧場 有危害陳某人身安全之虞
這是即時強制的範疇 跟法院定罪不定罪 一點關係都沒有
不要把行政權和司法權混在一起
: 即便有害公共安全,也應由法院定罪吧!
: 警察機關,中華民國並沒有授權這麼大的權利
: 補充一下行政執行法實行細則
: 第 35 條 依本法第三十七條執行對於人之管束時,執行人員應即將管束原因及概略
: 經過報告主管長官;執行機關並應儘速將管束原因,告知本人及其配偶、
: 法定代理人、指定之親友或其他適當之機關 (構) 。但不能告知者,不在
: 此限。
: 第 36 條 對於人之管束,應注意其身體及名譽。執行人員以強制力實施者,不得逾
: 必要之程度。
: 第 37 條 依本法第三十八條執行物之扣留時,執行機關應製作收據,詳載扣留物之
: 名稱、數量,付與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
: 前項扣留物不便保管或搬運者,得予封存,命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出
: 據看守或保管。
: 第 38 條 扣留之物,依法應沒收、沒入、毀棄或應變價發還者,執行機關應即自行
: 或移送有關機關依相關法令規定程序辦理,並通知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
: 人。
: 扣留之物,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但書規定延長扣留期間者,應將其原
: 因通知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
: 第 39 條 扣留之物,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應發還或變價發還者,執行機關
: 應以書面通知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出據具領;其經封存者,應予啟封
: 。
: 我要表達的就是舉國旗並沒有相關法條規定"有害公共安全"
: 預防不是這樣做的,除非拿國旗做為攻擊武器
: 如果沒有,憲法是給予保障的,沒有法令可以即時執行
: 因為沒有法條規定,該行為有害公共安全
: 就算有,執法機關還要照程序進行,公務人員是要依法行事
: 而不是自由心證!
執法機關確實是按照程序進行 沒有違法之虞
王定宇這種手無吋鐵的人都可以出手打人 更何況手上有國旗可以當武器的人?
最重要的 是這些拿國旗者的目的很明顯是去"嗆人"
在有王定宇的前例下 認為這些些人有造成危害之虞 進而進行適當處置 很合理
: 以下補充刑法公共危險罪
: 不知您所說的有害公共安全是否等同違反公共危險罪的內文?
不是
行政法錯就算了 不要刑法也亂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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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2.39.226.12
→ urban:在有叭叭夜市的前例下,剝奪KMT參選權也合理 220.128.134.77 11/04 10:55
叭叭夜市違法嗎?
推 urban:兩次叭叭夜市都是違法集會 220.128.134.77 11/04 11:03
→ urban:而且也有發生拿國旗打人的群眾暴力事件 220.128.134.77 11/04 11:03
你一行推文就把人家變成違法了 可信度太低
→ Ryuji:拿國旗去騷擾附近店家只是小菜而已~ 118.169.29.154 11/04 11:19
推 Ryuji:我沒說違法啊! 118.169.29.154 11/04 11:37
→ urban:叭叭夜市沒有是先申請,就是違法 220.128.134.77 11/04 12:12
這是你說的 不過集會遊行法規定和你說的不太一樣 我選擇相信集會遊行法
※ 編輯: manfale 來自: 202.39.226.12 (11/04 12:31)
推 m82:國旗不打人 打人的是旗桿 218.173.77.155 11/05 0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