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evangelew (uwe)》之銘言:
: ※ 引述《shakalaka (忽如一夜春風來)》之銘言:
: : 這部份很簡單。
: : 唱片行能舉證平時就有播歌,同時音量就有今日這般規模的話,分局長再見。
: : 反之,則分局長無責。
: 應該不是這樣說的
: 音量太大
: 通常是要有人檢舉
: 一般來說警方不會閒著沒事做跑去一家一家查驗
: 先看看是否有人檢舉
平常時候,自然是等人檢舉;波麗士大人很少有吃飽太閒的。
: 二來
: 是否音量太大
: 應該要做檢測
: 如果沒有做檢測
: 那就算是有瑕疵的
: 音量太大不是主觀認定
IBIZA有說明,politics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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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管制法:
http://ivy3.epa.gov.tw/epalaw/search/LordiDispFull.aspx?ltype=05&lname=0010
各級主管機關得指派人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發生噪音或有事實足認
有發生噪音之虞之公、私場所檢查或鑑定噪音狀況。
警察機關知悉有違反第七條第一項情事時,應即派員查明事實,通知
當地主管機關處理。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經當地主管機關限期改善仍未符合噪音管制
標準者,除依左列規定處罰外,並再限期改善:
第四條
製造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者,由警
察機關依有關法令處理之。
另外還有社會秩序維護法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所有條文&Lcode=D0080067
第 42 條 對於現行違反本法之行為人,警察人員得即時制止其
行為,並得逕行通知到場;其不服通知者,得強制其
到場。但確悉其姓名、住所或居所而無逃亡之虞者,
得依前條規定辦理。
第 72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酗酒滋事、謾
罵喧鬧,不聽禁止者。
二、無正當理由,擅吹警笛或擅發其他警號者。
三、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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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就現場處置來看,是有法源依據的。
而執法過當與否,則是你第三項,申請國賠的這部份,所需要考慮的。
: 三來要申請國賠
: 意義不大
: 要賠的頂多是當天的營業額
: 而且舉證很麻煩
: 要舉證因為警方的關係導致有金錢上的損失
: 還要舉出這損失是多少金額
: 跟平日的音量相不相同
: 應該是不重要吧
這是指現實部份的賠償;還有精神上的部份。
而這部份的蒐證影帶,北投分局應該要公布以還原真相。
若無法提示有要求調低音量在先,而請店家自己控管關閉音源在後的話,北投分局長
的責任就很難避免。
這部份馬在開會時的確認與證據保存,應該是有的;否則他之後的相挺就是政治自殺.
如果沒有相關影帶的話,依照馬的過往表現的話,是會低調道歉的。
: : 這部份不說別的,民視三立去走訪一下就能為它申冤了。
: : 不需要,也不會變成羅生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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