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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KJupiter (啞巴)》之銘言: : 集會遊行勢必會使用到公共場所,總不可能在私人場所抗議吧? : 如果使用公共場所 需要先申請,跟集會遊行需要事先申請並沒 : 有兩樣,這樣的修法如果就是報備制,那等於把人民當朝三暮四 : 的猴子耍。 請回到現實來看一下 公共場所當然可以使用 但是有一個很重要的東西請考慮 叫做"維安" 事前報備 或事後報備 不管事怎樣的集會遊行 我相信沒有一個是不需要維安的 請問一下 事後報備維安要怎麼做? 又事前報備 維安的成本就都需要免費資助嗎? 我們可以思考這個問題 我們現行的制度 最大的優點 就是只要申請過 主辦單位就買單 當然這是建立在誰決定 誰付錢的邏輯 以及補助人民活動的概念上 可是當人民可以自由決定的時候 我想這代表的意思就是人民需要為自己行使自由的成本負責了 : Eventis提到的集遊法第6條與釋字第445號,我認為可以放到報 : 備制的集遊法裡面,禁止或是限制遊行的區域可以設置,但我認 : 為應該"事先"就已經規定好,而不是等到要報備遊行了,政府再 : 來依照政治考量、自由心證等等莫名其妙的理由反對。 當然 我相當支持這種做法 可以畫出一定的管制區 好我們現在會面臨一個問題了 到底要畫在你家旁邊還是在我家旁邊? 當然像中正紀念堂 話一塊出來大家都會意見比較少 其她的呢? 甚至最重要的道路呢? 台北市哪一條道路應該要被劃為可遊行區? 再來 假設是事後報備 請問一群人突然跑到馬路上遊行 出了事誰負責? 又這樣你要警方怎麼來得及維安? 事後報備好像是很自由 但提出這個想法的笨蛋大概是忘了我們台灣是一個又小 又熱還不怎麼平的地方吧 : 換句話說,今天如果集會遊行報備不准,是因為所報備的遊行範 : 圍在遊行禁止區(限制區),而非因為主管機關的主、客觀判定。 不如說因為集會遊行被不准 是因為侵犯到他人權益 公共場所一般使用者的權力 : ※ 引述《starcloud (傷心嗎?)》之銘言: : : 我還是很想再講一次 : : 可不可以集會遊行 跟 可不可以在某個地方集會遊行是兩回事 : : 我支持人民可以有集會遊行的自由 但是人民集會遊行的自由不應影響到他人的自由 : : 簡單說 你有權集會遊行 但是 不表示你可以使用公共場所進行遊行 : : 現在只是把這兩個東西綁再一起 : : 執政者如果聰明 就修法把這兩個分開 : : 就是你要集會遊行 可以 : : 但如果需要使用公共場所 需要先申請 : : 否則不得占用公園 廣場 道路 等公有土地 : : 與其說是意圖 擅自闖入管制區才是重點 : : 我想沒有人認為人民有權力去飛機跑道或是軍隊集會遊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3.128.1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