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KJupiter (啞巴)》之銘言:
: 集會遊行勢必會使用到公共場所,總不可能在私人場所抗議吧?
: 如果使用公共場所 需要先申請,跟集會遊行需要事先申請並沒
: 有兩樣,這樣的修法如果就是報備制,那等於把人民當朝三暮四
: 的猴子耍。
請回到現實來看一下
公共場所當然可以使用
但是有一個很重要的東西請考慮 叫做"維安"
事前報備 或事後報備 不管事怎樣的集會遊行
我相信沒有一個是不需要維安的
請問一下 事後報備維安要怎麼做?
又事前報備 維安的成本就都需要免費資助嗎?
我們可以思考這個問題
我們現行的制度 最大的優點 就是只要申請過 主辦單位就買單
當然這是建立在誰決定 誰付錢的邏輯 以及補助人民活動的概念上
可是當人民可以自由決定的時候
我想這代表的意思就是人民需要為自己行使自由的成本負責了
: Eventis提到的集遊法第6條與釋字第445號,我認為可以放到報
: 備制的集遊法裡面,禁止或是限制遊行的區域可以設置,但我認
: 為應該"事先"就已經規定好,而不是等到要報備遊行了,政府再
: 來依照政治考量、自由心證等等莫名其妙的理由反對。
當然 我相當支持這種做法
可以畫出一定的管制區
好我們現在會面臨一個問題了
到底要畫在你家旁邊還是在我家旁邊?
當然像中正紀念堂 話一塊出來大家都會意見比較少
其她的呢?
甚至最重要的道路呢?
台北市哪一條道路應該要被劃為可遊行區?
再來 假設是事後報備
請問一群人突然跑到馬路上遊行 出了事誰負責?
又這樣你要警方怎麼來得及維安?
事後報備好像是很自由
但提出這個想法的笨蛋大概是忘了我們台灣是一個又小 又熱還不怎麼平的地方吧
: 換句話說,今天如果集會遊行報備不准,是因為所報備的遊行範
: 圍在遊行禁止區(限制區),而非因為主管機關的主、客觀判定。
不如說因為集會遊行被不准 是因為侵犯到他人權益
公共場所一般使用者的權力
: ※ 引述《starcloud (傷心嗎?)》之銘言:
: : 我還是很想再講一次
: : 可不可以集會遊行 跟 可不可以在某個地方集會遊行是兩回事
: : 我支持人民可以有集會遊行的自由 但是人民集會遊行的自由不應影響到他人的自由
: : 簡單說 你有權集會遊行 但是 不表示你可以使用公共場所進行遊行
: : 現在只是把這兩個東西綁再一起
: : 執政者如果聰明 就修法把這兩個分開
: : 就是你要集會遊行 可以
: : 但如果需要使用公共場所 需要先申請
: : 否則不得占用公園 廣場 道路 等公有土地
: : 與其說是意圖 擅自闖入管制區才是重點
: : 我想沒有人認為人民有權力去飛機跑道或是軍隊集會遊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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