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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OTCT (台灣宅男工會會長)》之銘言: : ※ 引述《IBIZA (溫一壺月光作酒)》之銘言: : : 我想問一下閣下究竟是依據刑事訴訟法的哪一條條文 : : 主張被告可以不經傳喚到案, 逕行由檢察官宣告限制住居的? : 好像有點誤會呀 : 某一次檢察官叫余某人去,問完話把他趕回去(飭回),也沒說他不可以出國 : 他老兄也就準備去上海看F1大賽車。 : 結果檢察官接到小港機場航警報告余某人準備出國,才想到要把余某人再叫 : 去一次,然後以 "有逃亡串證之虞......" 向法院申請羈押余某人獲准。 : 真的這麼巧,就在余某人出國前的幾小時,檢察官突然夢到余某人涉案重大, : 所以非聲押不可? 誰誤會你啥了? 特偵組9/10以證人身分約談余政憲 9/12郭銓慶收押, 10月郭銓慶供出余政憲洩漏評委名單 有了這個有力的事證之後 才使得檢方在10/6再度發出傳票, 計畫於10/16約談余政憲 檢察官突然夢到? 你到底在胡扯什麼東西? 余政憲在10/15到案之前, 身分是證人不是被告 也沒有經由檢察官逮捕並告知其觸犯刑責 你倒是說說看到底有哪條法律允許檢察官在這種情況下將某人限制住居的? 你到底在胡扯什麼東西? : : 再請問一下一個小問題 : : 你是不是認為檢察官可以不經傳喚李慶安到案, 就先聲押她? : 當然是不可以 原來不可以啊XD 那你這串是在辯什麼呢? : 不過慶安姐的案子搞的這麼沸沸揚揚,檢察官卻一點動作都沒有; : 對照到DPP的一堆人的案子,檢察官立即著手調查、傳喚相關人等,只能說, : 這就是人蔘呀。 「DPP的一堆人的案子,檢察官立即著手調查」? 到底是誰的案子你也講一下啊 不管是南港弊案或是龍潭案或是國務費案, 還是陳明文蘇治芬的案子 哪一件檢方不是拖了幾個月甚至好幾年 直到手頭上的證據明確, 才展開最後的約談乃至於收押的行動? -- 在都市裡, 這是許多人的共同經驗, 住在隔壁的鄰居是誰, 什麼時候 搬來, 什麼時候搬走, 新鄰居又是誰, 從來沒搞清楚過。 但也許, 這個鄰居, 就是命中註定和你相愛的人, 你們不停的錯過, 只是因為你們其中一個總是向左走, 而另一個, 總是向右走。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2.156.26
shouri:不錯 像MOTCT這種等級的敵人 還是必須I大出 123.192.67.211 01/03 11:35
shouri:馬才能收拾 123.192.67.211 01/03 11:35
※ 編輯: IBIZA 來自: 220.132.156.26 (01/03 11:56)
ChallengerII:最後一段讓人想到:馬的特別費都三審 118.233.40.201 01/03 13:28
ChallengerII:無罪了 國務機要費案都還沒一審... 118.233.40.201 01/03 1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