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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IBIZA (溫一壺月光作酒)》之銘言: : 誰誤會你啥了? : 特偵組9/10以證人身分約談余政憲 : 9/12郭銓慶收押, 10月郭銓慶供出余政憲洩漏評委名單 : 有了這個有力的事證之後 : 才使得檢方在10/6再度發出傳票, 計畫於10/16約談余政憲 : 檢察官突然夢到? : 你到底在胡扯什麼東西? : 余政憲在10/15到案之前, 身分是證人不是被告 : 也沒有經由檢察官逮捕並告知其觸犯刑責 : 你倒是說說看到底有哪條法律允許檢察官在這種情況下將某人限制住居的? : 你到底在胡扯什麼東西? 耶?這就奇怪 當初台北地檢署不是對外宣稱在10/13將余政憲改列被告,結果當事人都不知道? 所以當初10/6的傳票是以證人的身份約談余某人嘛。 好啦,等到余某人因為10/13被地檢署改列被告,實施出入境管制通告。等到 檢方 接獲通報指余政憲要出國了,才緊急傳真傳票到小港機場,叫他當天下 午以被告身分到案應訊。 唉 為了所謂的公理正義,玩成這個樣子真的很難看。 這邊的網友可能一輩子無法理解為什麼O.J.辛普森殺老婆的罪證這麼確鑿, 可是還可以被判無罪。 假設如此,那我們還是改天再聯絡好了,因為我不懂你的世界,你也不懂我 的世界。 : : 當然是不可以 : 原來不可以啊XD : 那你這串是在辯什麼呢? : : 不過慶安姐的案子搞的這麼沸沸揚揚,檢察官卻一點動作都沒有; : : 對照到DPP的一堆人的案子,檢察官立即著手調查、傳喚相關人等,只能說, : : 這就是人蔘呀。 : 「DPP的一堆人的案子,檢察官立即著手調查」? : 到底是誰的案子你也講一下啊 : 不管是南港弊案或是龍潭案或是國務費案, 還是陳明文蘇治芬的案子 : 哪一件檢方不是拖了幾個月甚至好幾年 : 直到手頭上的證據明確, 才展開最後的約談乃至於收押的行動? 講到手頭上的證據明確 我請教,李慶安的美國國籍已經被美國的主管機關加以肯認了,這樣還不夠 明確? 就算這一屆的立委,因為有 "一年內放棄外國籍" 的規定,所以還可以等到 這個月的月底再視當時的情況決定如何處理,那慶安姐從電視台轉進政壇也 很久了,這些前面的東西都不用處理? 我沒有要檢察官不先傳喚就收押慶安姐,我也不會哭爸為什麼檢察官沒有因 為慶安姐一次傳喚不到就揚言發通緝-但是至少,檢察官該拿點作為出來吧? -- 步兵の本領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9.27.1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