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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nhnc (堂堂正正的中國人)》之銘言: : 我的看法是, : 根據中華民國憲法,未將對岸視為一個國家,既然如此, : 民國85年終止動員戡亂起,就代表兩岸正式結束內戰狀態, : 因此所謂的敵前逃亡因素早已不存在。 哪來因素不存在?最多依你所說的方式,結束敵前逃亡的狀態。 然後開始起算二十年追訴期,至民國一百年五月一號。 動員勘亂時期的終止,不是在民國八十年的五月一號? 你的民國八十五年,是從哪裡看來的? 火星歷史課本嗎? : 我舉個例子好了,在作戰的時候,如果向敵人投降成為戰俘, : 在戰爭結束之後,這些人不是一樣通通可以回去嗎? 戰俘與敵前逃亡的叛國賊是不一樣的。 如果作戰失利被俘與還沒作戰就逃亡的對待是一樣的話,以後誰要冒生命危險打仗? : 所以讓他回來在法理上是沒有問題的。 法理? 先看看你的歷史課本是否買到山寨版的再說吧。 -- :你這隻狗跑這麼遠吠是怎樣? 郭冠英就是泛蘭欽 怎樣你咬我阿!!汪汪汪! ○ ◢∪ /█\ || 無差別格鬥流決招 魔犬慟哭破 / ?) 台灣 http://www.badongo.com/pic/5573351 加拿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0.153.234
silveryfox99:你還對n兄認真喔? 122.116.181.86 05/06 16:36
這,不是不能討論的事。 而是指馬英九不應該當上總統就就忘記了不沾鍋是啥玩意兒一樣。 要林毅夫回來,可以;但你不要搞到處處是洞,誰都能戳著你的脊梁骨罵。 n兄談的解套方案我同不同意是一回事,但是就算以這樣的方式來自欺欺人,追訴期的部份 也不能視而不見。 二十年的期間是最少要到民國一百年的五月一日。
FENOR:樓上請你注意... 140.112.4.234 05/06 16:42
silveryfox99:問題是﹐叛逃是進行式﹐我不懂那來的 122.116.181.86 05/06 16:45
silveryfox99:20年期限到期,更不用說s大算的一百年 122.116.181.86 05/06 16:46
我說過那是『自欺欺人』了。 就算真以動員勘亂時期解除敵對關係開始算,也要到民國一百年才到期。 而宣稱要解除林的通緝,所持的理由是『敵前逃亡』是一種動作,而非持續性的狀態。 所以當林游到對岸時,就完成了『敵前逃亡』的動作,而得開始算追訴期了。 國防部的理由是,敵前逃亡是一種『狀態』,就算林游去中國後搬去美國居住,也不代表 他就不再是『敵前逃亡』的狀態,他只要回台灣,還是得面對唯一死刑。 要結束敵前逃亡的狀態只有一個,就是回到台灣。 林毅夫只要成功踏上台灣土地,國防部所謂的『追訴期』勢必就得起算,而二十年後林就 能完全從這件事解套(如果他沒有在踏上台灣之時就被逮捕歸案而且被判處唯一死刑)。 因此,中國與林都希望能夠就這個議題開始操作。 如果台灣政府竟然迫於中國的壓力與林的職務而不敢堅持法治的底限,那自然就能很順當 的在台灣敲出一個裂痕。 別忘了,林毅夫當年要回台奔喪的時候,藍營的態度是什麼? 實在不願意見到國民黨跟陳水扁一樣,被美國人阿公事件,婊到自己的糗狀。 而馬英九,本來就不該腦殘到認為這會是微不足道的善意而已。 他要在林毅夫案上退讓,後果比發言表示『釣魚台是日本的領土』還要嚴重。
silveryfox99:光預設是兩岸統一﹐我就對那篇沒什麼 122.116.181.86 05/06 16:47
silveryfox99:好期待跟認真的了。 122.116.181.86 05/06 16:47
三民主義統一中國,不是代表被PRC統一。 要被PRC統一的,都不是統派,而是投降派;這點是有很明顯差別的。
roxinnccu:刑法是從舊從輕啦,如果說行為後法律or 61.217.109.32 05/06 16:55
roxinnccu:構成處罰條件的狀況有變更,那麼這個追 61.217.109.32 05/06 16:56
roxinnccu:訴期的說法是說的通的,問題是真的有變 61.217.109.32 05/06 16:56
roxinnccu:更嗎?承認有變更的話那是說現在軍人可 61.217.109.32 05/06 16:56
roxinnccu:以沒事就抱個籃球游過去囉?說不通吧 61.217.109.32 05/06 16:57
roxinnccu:動員戡亂時期結不結束根本不構成這個法 61.217.109.32 05/06 16:57
roxinnccu:律變更~ 61.217.109.32 05/06 16:58
已經說過是自欺欺人的方式囉。
roxinnccu:想幫林某開脫,請找別的理由 61.217.109.32 05/06 16:58
roxinnccu:照這種說法的話,南北韓還1953年就停戰 61.217.109.32 05/06 16:59
roxinnccu:了,不就大家軍人DMZ互跑也可以XD,動勘 61.217.109.32 05/06 17:00
roxinnccu:終止了不起就是個類似南北韓的停戰效果 61.217.109.32 05/06 17:01
roxinnccu:PRC仍然是跟ROC對峙中的敵對國家! 61.217.109.32 05/06 17:01
我也是這樣主張的喔。 ※ 編輯: shaka1aka 來自: 114.40.153.234 (05/06 17:09)
silveryfox99:所以我說不需要認真呀(攤手) 122.116.181.86 05/06 17:10
silveryfox99:至於﹐你說的"逃亡"狀態是不開始計 122.116.181.86 05/06 17:11
silveryfox99:我想要判的就是法官了。對我而言 122.116.181.86 05/06 17:11
silveryfox99:軍官叛逃就是死刑了。馬愛挺就去挺 122.116.181.86 05/06 17:12
silveryfox99:反正票數會反應馬是不是腦殘 122.116.181.86 05/06 17:12
uyn:讓那個林某回台灣,再抓起來死刑好了~123.204.107.155 05/07 00:59
uyn:2岸先簽個引渡罪犯條款, 將林毅夫換回來啦~123.204.107.155 05/07 01:00
momoTT:推一下此篇,讓我對kmt又有點信心了...orz 124.218.216.85 05/07 05:47
lancelet:何必認真。陣前投敵,唯一死刑! 59.125.102.82 05/07 12:59
kornai:陣前投敵,唯一死刑!140.119.234.214 05/07 13:51
panoply0921:投敵與光榮投降,天差地遠118.160.219.222 05/07 16:02
vacuumguitar:沒有一個國家會允許叛國賊 118.168.118.20 05/07 21:24
yevvi:金門老早就不是處於"動員堪亂時期的"敵前狀118.167.184.176 05/07 22:41
yevvi:態,我認為要關個兩三年可以,但是死刑沒必118.167.184.176 05/07 22:42
yevvi:要118.167.184.176 05/07 22:42
yevvi:所有法律都朔及繼往一條一條一字不漏執行話118.167.184.176 05/07 22:45
yevvi:那這世界上冤獄太多了118.167.184.176 05/07 22:47
brea:推 n某自欺欺人 昧於事實 一堆歪理 140.112.125.84 05/07 23:53
FENOR:樓上請注意 61.224.71.71 05/08 00:48
urban:y板友誤解了法律不朔及既往的意義 -.-" 203.73.225.211 05/08 08:09
roxinnccu:動員戡亂結束了不起等於兩韓停戰令,誰 61.217.111.114 05/08 08:54
roxinnccu:個說這樣叫結束敵前狀態了?那是說現在 61.217.111.114 05/08 08:54
roxinnccu:前線軍人可以隨便抱籃球游過去囉? 61.217.111.114 05/08 08:55
yevvi:要跟我戰"敵前"嗎? 你們知不知道在金門防衛118.167.170.122 05/08 17:12
yevvi:司令部的衛兵守則規定衛哨失職怎麼判?118.167.170.122 05/08 17:13
roxinnccu:誰跟你戰?先回答我第二個問號 61.217.111.114 05/08 17:14
yevvi:上面清楚寫:敵前狀態,唯一死刑,如果真的118.167.170.122 05/08 17:16
yevvi:按照第敵前規定來判,早就一堆人被槍決了118.167.170.122 05/08 17:17
你可以去抗議有人不依規矩辦事。 但是廢止的只是戰時軍律,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還沒有簽署和平協定。
yevvi:當然不行,不過現在的金門狀態已經不是真正118.167.170.122 05/08 17:19
yevvi:戒嚴的"敵前狀態"了118.167.170.122 05/08 17:21
廢除的只是動員勘亂時期,將原來的勦匪或內戰改為兩個對等政治實體而已。 但這兩方都未曾宣示放棄武力對抗,你儘可以寬鬆的認定兩方無敵對狀態。 只是政府機關必須考慮更多。
yevvi:好阿,urban我問你,某人犯強盜假設10年好了118.167.170.122 05/08 17:25
yevvi:然後又順便把被搶的那個人殺了,同一案件喔118.167.170.122 05/08 17:28
yevvi:殺人假設判15年以上好了,你該不會認為那個118.167.170.122 05/08 17:28
yevvi:人會關25年以上吧118.167.170.122 05/08 17:29
http://db.lawbank.com.tw/FLAW/FLAWDAT0201.asp 第三二八條 (普通強盜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 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犯強盜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 傷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強盜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第三三二條 (強盜結合罪) 犯強盜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犯強盜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放火者。 二、強制性交者。 三、擄人勒贖者。 四、使人受重傷者。 而你的意思大概是這樣的...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apr/10/today-north3.htm 刑法第51條對數罪併罰的方法進行規定,其中「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 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以前是擇其重者來判,現在不一樣嚕。
FENOR:yevvi請勿叫陣,否則版規處理 140.112.4.234 05/08 17:30
urban:殺人搶劫有另外的刑責規範 220.128.134.77 05/08 18:31
法條列出來了,要討論的,或是要辯解的,請慢用。
yevvi:我的論點很簡單 1.敵前狀態有明確的規定,請 118.167.187.8 05/08 20:38
yevvi:不要拿來亂用。2.不可能所有的一事數罪刑期 118.167.187.8 05/08 20:42
yevvi:是一個一個累計,也不可能所犯的每一條都能 118.167.187.8 05/08 20:45
yevvi:能追訴。 118.167.187.8 05/08 20:47
yevvi:因為被併掉了 118.167.187.8 05/08 20:49
當時林義夫就是敵前逃亡,不可能說現在結束敵對關係,林毅夫當時就不算敵前逃亡了。 你要用錯誤的時空環境來連結你想要的結論,這是不會成立的。 台灣法律現在就是一個一個累計,只是判刑不能低於單一罪的刑期,不能高於三十年。 所以,建議您再看一下我提供的資料然後整理一下你的論點。
kornai:和我一起說:陣前投敵,唯一死刑!140.119.235.157 05/09 15:19
yevvi:沒人否認他當時逃亡阿,不過死刑也並非唯一118.167.177.242 05/11 01:16
yevvi:判刑的選擇,陸海空刑法24條,投敵者可判死118.167.177.242 05/11 01:18
yevvi:刑,無期徒,十年有期徒以上118.167.177.242 05/11 01:23
yevvi:而且構成唯一死刑的構成條件齊全否又是問題118.167.177.242 05/11 01:25
當時是適用戰時軍律。 所以,拿著日文辭典來解說英文文法,是很糟糕的事。
yevvi:問題在於當時國防部怎麼處理的? 先把他列為 118.167.179.18 05/11 09:30
yevvi:失蹤名單過了一年視為死亡宣告。同樣一件事 118.167.179.18 05/11 09:33
yevvi:是不能二罰的,除非你有新事證。今天林突然 118.167.179.18 05/11 09:35
一罪不二罰是什麼? 宣告林正義失蹤多時認定死亡,同時給予家屬撫卹金,是一種懲罰嗎? 這個概念是被錯置了喔。
yevvi:活者,剛好吻合。可是最重要的一個關鍵點是 118.167.179.18 05/11 09:38
yevvi:請問國防部有在戰時軍律和戒嚴廢止前,對林 118.167.179.18 05/11 09:43
yevvi:發佈通緝令嗎? 並沒有,國防部一直到2002年 118.167.179.18 05/11 09:50
yevvi:才發布 118.167.179.18 05/11 10:12
yevvi:沒事,國防部有,國防部先發通緝在前廢止 118.167.179.18 05/11 10:18
yevvi:戰時軍令在後,這只能說國防部很陰了 118.167.179.18 05/11 10:19
沒辦法,林毅夫要回台就會被查證身份。 而一查下去,台灣勢必得發佈通緝。
yevvi:應該說一事不二罰,那是一種處置118.167.170.102 05/12 11:38
yevvi:而且把林毅夫把戰時軍律唯一解套並不是沒有118.167.170.102 05/12 11:45
yevvi:辦法,把戰時軍律的使用效期從91年往前限制118.167.170.102 05/12 11:47
yevvi:到81年後就不能使用,只是應該沒人要這麼做118.167.170.102 05/12 11:48
yevvi:sorry,一事不二判更為精確一些 118.167.180.57 05/12 12:13
一事不二判會遇到的問題就是,如果以後被判定失蹤死亡或其他類似情況卻又發現人其實 還活著的話,那這人永遠都是死人了,是嗎?
yevvi:有新事證阿,突然發現他活者118.167.191.251 05/12 21:47
那就破了你上一段的發言了。 何況現實是,罪不二罰,事能改判。 ※ 編輯: shaka1aka 來自: 114.40.147.83 (05/13 00:40)
yevvi:我前面就已經提到但書了118.167.191.251 05/13 00:51
yevvi:這兩個都是需要新事證才能更改的118.167.191.251 05/13 0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