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小組長於組務#1AI3np6P判決內容
本人對#1AHnULUM 判決做出下列更正
1.解除mjh水桶 (已於09/06/29 12:30先行解除)
2.針對暱稱的部分,板主要求mjh在群組層級以上申訴結果出來並支持其主張前,
暫時勿使用已被板主警告不得再使用的暱稱,違者文章刪除並劣退。
3.針對使用者不滿板主判決,因而主張要訴諸法律行動的使用者,前文(#1AHnULUM)
提及禁言至該使用者採取實質法律行動止之判例廢止。但於看板文中(包含推文)
以訴諸法律行動為手段之文字仍受看板之規範,若板主認定已達脅迫的程度得依
看板違規第六項「措辭惡劣」處理。
(以若OOO不回應何種要求,則要提告即有脅迫之意)
4.對判決有疑問請先行來信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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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larusa 來自: 59.127.143.244 (07/25 0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