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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3/6050918.shtml 過勞死認定放寬 雇主承擔舉證責任 【聯合報╱記者湯雅雯、李青霖/台北—新竹連線報導】 2010.12.23 11:15 am     高科技業常以「責任制」為由,未保留員工出勤紀錄,讓工程師「工時失控」而「爆肝」 ,引發過勞死爭議,但依據勞委會的最新公告,未來雇主不僅須承擔舉證責任,同時也放 寬過勞死認定標準,明確列舉腦血管及心臟疾病的認定基準。 勞委會表示,為讓過勞死更容易認定,參考日韓等國標準,決定重新修正參考指引,除考 量工作型態縮短工時,有關發生工時爭議等舉證責任,也改由雇主承擔;也就是說,未來 勞工舉證「超時」工作,若雇主無法提出反證,就採信勞工說法。 台灣勞工陣線秘書長孫友聯肯定勞委會放寬過勞死認定標準,「對勞工有幫助」,他強調 ,過勞死是結構性因素,「很難舉證」,改由雇主承擔舉證責任,「這個方向是對的」。 對於雇主要負舉證責任,科技業者表示會配合政府政策。台積電企業訊息處長孫又文表示 ,員工出差或加班都有詳實紀錄。聯電發言人劉啟東則說,科技業雖採責任制,但出差有 紀錄,特別是科技業門禁系統完備,舉證不難。 南亞科技工程師過勞死引發關注,勞委會訂出「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之認定參考指 引」,大幅放寬過勞死認定標準,新標準除了原有腦出血等八種疾病外,還新增狹心症、 嚴重心律不整、心臟停止及心因性猝死等四項過勞死疾病。 勞委會勞工安全衛生處處長傅還然指出,除比照日本,縮短加班時數認定,勞工只要在發 病前因工作負荷過重,導致過勞死,都算職業病。南亞科技工程師疑似過勞猝死案,將適 用這項新公告。 傅還然說,未來認定過勞死的流程,首先確認疾病名稱,接著查詢是否為列舉的目標疾病 、確認發病時間,然後判斷工作負荷。至於如何判定負荷量?依據「異常事件」、「短期 工作過重」、「長期工作過重」三大指標,來判定是否為職業因素引發的過勞死。 【2010/12/23 聯合報】@ http://udn.com/ -- 為人民服務 - 太行革命造反司令部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80.205.197.127
william2001:吾黨總算作對一件事了。立委保衛戰開 59.121.131.47 12/23 21:12
william2001:始了,另要升格成勞動部亦是美事。 59.121.131.47 12/23 21:13
kdn:責任制的會要求下班時間到先打卡... 59.104.200.229 12/23 21:14
kdn:不是只有科技廠有過勞的狀況... 59.104.200.229 12/23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