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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局:費率會降 不能簽在最高點
【聯合報╱記者許玉君/台北報導】 2010.12.27 02:57 am
經濟部能源局官員昨天表示,太陽光電業者費率,確定由「簽約日」改為「完工日」;新
規定將溯及既往,但業者若認為因此發生損失,經濟部會個案協調處理。
經濟部強調,依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台電購買再生能源電能的經費,得附加於民眾
電費上,然而太陽光電的購電費率會一年低於一年,所以如果按完工日的實際成本購買,
可實質降低未來民眾電費增加幅度。
能源局表示,原則上新規定將溯及既往,太陽光電業者都將適用完工年的購電費率;但基
於信賴保護原則,認為自身權益受損的個別業者可以向經濟部提出申訴,經相關單位調查
後屬實,能源局將例外讓蒙受損失的業者,得以適用今年最高的購電費率。
能源局本月十日公告,今年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者與台電公司所簽訂的購售電合約中,
其所適用的購電費率將由「簽約日」改為「完工日」。也就是說,如果業者在今年就已經
與能源局、台電簽約,但明年才完工,將無法適用今年每度約十一元的收購費率,只能適
用明年度重新公告的購電費率(預計將比今年低三成)。
根據能源局統計,本月十三日為止,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申請認定已同意備查案共九百七十
件;與台電公司完成簽訂購售電合約案共一百六十六件;但已完工運轉併聯產生電能者僅
有五十三件。完工率只有三成,部分業者有拖延完工之嫌。
【2010/12/27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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