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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6/6333756.shtml 性侵刺48刀再殺目擊者 兩判死 【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2011.05.13 03:14 am 男子郭俊偉、謝志宏被控十一年前性侵、殺害偶遇的陳姓女子,陳女身中四十八刀慘死; 早起路過撞見行凶過程的張姓農夫,也慘遭兩人滅口。最高法院昨天判決郭俊偉、謝志宏 各兩個死刑定讞。 郭俊偉、謝志宏是今年第六名、七名判決確定的死刑犯,待執行的死囚增為四十六人。 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廿三日深夜,當時年僅十九、廿一歲的郭俊偉和謝志宏,在台南縣歸仁 鄉郭的住處喝酒,酒後無聊,兩人騎機車外出兜風,第二天凌晨在仁德鄉一處便利商店遇 見陳姓女子。 郭俊偉與陳女搭訕,由郭載陳女,三人一同出遊。陳女後來吵著要回家,郭俊偉拿出蝴蝶 刀威脅,陳女屈服隨郭到家中,被郭性侵;謝想調戲陳女,但遭拒絕。 凌晨四時許,郭怕事發,在歸仁鄉南丁路附近工寮以蝴蝶刀刺殺陳女,陳女哀叫跌入田裡 ;郭跳入田中繼續瘋狂刺殺,殺累了,把刀插在地上。謝因向陳女求愛遭拒,接手殺人, 還對郭說「你這樣殺,怎麼會死」,陳女共身中四十八刀死亡。 兩人行凶時,早起上工的農夫張清木騎腳踏車經過,驚見刺殺過程,一時慌亂煞車,被兩 人發現。謝要求郭趕緊追殺,張姓農夫的左胸、左臂各被刺一刀,謝接手再連刺背部兩刀 ,張失血過多死亡。 郭、謝曾主張,本案審理逾十年,應依「刑事妥速審判法」減刑。但法院認為案件纏訟, 原因在於現場無目擊證人,且兩人互推責任,法院為查明真實,難免延滯,不符速審法可 以減刑的規定。 本案經最高法院七度發回,從一審到更七審,兩人九度被判死刑。 【2011/05/13 聯合報】@ http://udn.com/ -- 為人民服務 - 太行革命造反司令部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1.20.68.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