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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刺48刀再殺目擊者 兩判死
【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2011.05.13 03:14 am
男子郭俊偉、謝志宏被控十一年前性侵、殺害偶遇的陳姓女子,陳女身中四十八刀慘死;
早起路過撞見行凶過程的張姓農夫,也慘遭兩人滅口。最高法院昨天判決郭俊偉、謝志宏
各兩個死刑定讞。
郭俊偉、謝志宏是今年第六名、七名判決確定的死刑犯,待執行的死囚增為四十六人。
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廿三日深夜,當時年僅十九、廿一歲的郭俊偉和謝志宏,在台南縣歸仁
鄉郭的住處喝酒,酒後無聊,兩人騎機車外出兜風,第二天凌晨在仁德鄉一處便利商店遇
見陳姓女子。
郭俊偉與陳女搭訕,由郭載陳女,三人一同出遊。陳女後來吵著要回家,郭俊偉拿出蝴蝶
刀威脅,陳女屈服隨郭到家中,被郭性侵;謝想調戲陳女,但遭拒絕。
凌晨四時許,郭怕事發,在歸仁鄉南丁路附近工寮以蝴蝶刀刺殺陳女,陳女哀叫跌入田裡
;郭跳入田中繼續瘋狂刺殺,殺累了,把刀插在地上。謝因向陳女求愛遭拒,接手殺人,
還對郭說「你這樣殺,怎麼會死」,陳女共身中四十八刀死亡。
兩人行凶時,早起上工的農夫張清木騎腳踏車經過,驚見刺殺過程,一時慌亂煞車,被兩
人發現。謝要求郭趕緊追殺,張姓農夫的左胸、左臂各被刺一刀,謝接手再連刺背部兩刀
,張失血過多死亡。
郭、謝曾主張,本案審理逾十年,應依「刑事妥速審判法」減刑。但法院認為案件纏訟,
原因在於現場無目擊證人,且兩人互推責任,法院為查明真實,難免延滯,不符速審法可
以減刑的規定。
本案經最高法院七度發回,從一審到更七審,兩人九度被判死刑。
【2011/05/13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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