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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投保協議 確認下次會談簽署
【聯合報╱特派記者陳東旭、記者朱婉寧/天津—台北報導】 2011.10.21 04:11 am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與台灣海峽交流基金會第七次領導人會談在天津舉行。海協會會長陳雲
林和海基會董事長江丙坤在會談前握手。
(新華社)
海基會、海協會昨天以「共同意見」的方式公布兩會已達成「兩岸投保協議」的五點階段
性共識,雙方確認下一次兩會會談時簽署協議,也同意應參考一般投保協議基本架構,考
慮兩岸特殊性,逐步減少雙方投資限制。
這表示未來簽署的投保協議,將把兩岸經濟協議(ECFA)中有關減少陸資來台限制的條文
,一起列入。兩岸投資自由化時代將來臨。
在台商人身自由部分,大陸海協會常務副會長鄭立中表示,大陸有關部門將按廿四小時規
定通知家屬或所在單位。兩岸行政機關未來也將出面協處台商糾紛。
七次江陳會昨天簽署「兩岸核電安全合作協議」後,並且發布投資保障與產業合作兩項共
同意見,投保協議與海關協商則列入兩會第八次會議重要協商議題。
七次江陳會未簽署投保協議,但雙方發表「階段共同意見」,同意建立具備行政效力的新
平台,以處理兩岸投資糾紛。
據了解,為了提高兩岸投資糾紛處理效率,經濟部研擬建立「行政協處機制」,執行單位
可能是經濟部底下的台商服務中心、或兩岸經合會下的投保工作小組。
經濟部次長梁國新說,這項機制不但具備「行政效力」,並且必須保證「執行成效」。
目前,兩岸台商糾紛是由海基會及海協會處理,海基會經貿服務處設有台商服務中心,設
有廿四小時服務專線,接獲大陸台商求助案件後,海基會就轉給海協會,通常由國台辦投
訴協調局處理。
梁國新說,海基會是人民團體,行政機關如果可出面進行行政協處,台商會更有保障,協
調效率也比較快。
梁國新說,「行政協處」就是「行政機關基於善意進入協調」,例如大陸台商發生投資糾
紛時,國台辦可以幫忙協調處理、溝通。
圖/聯合報提供
至於未來行政協處機制,我方可望由經濟部負責,而對岸是否由國台辦負責?梁國新不願
證實。
共同意見中還提到,兩岸投保中將有一般投保協議的慣例,包括雙方同意徵收(包括直接
與間接徵收)應符合公共目的,且按公平市場價值予以補償,還有損失補償、代位、移轉
及拒絕授予利益等條文。
鄭立中在記者會上被媒體問到人身自由與安全問題時表示,一般投保協議不包括投資者人
身自由與安全內容,但大陸為回應台商關切,以最大的誠意、善意和靈活性,通過立法、
行政及司法措施,做出適當安排。
【2011/10/21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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