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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2.cna.com.tw/ShowNews/WebNews_Detail.aspx?Type=FirstNews&ID= 201111030053 http://ppt.cc/Be1f (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3日電)前立委李慶安雙重國籍案,二審日前改判無罪,台灣高 檢署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檢察官的上訴「顯為法所不許」,今天將上訴駁回,全案 定讞。 李慶安被控擔任台北市議員及立委期間,隱瞞美國國籍,詐領公職薪資等約新台幣1億餘 元,檢方依刑法詐欺、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將李慶安起訴。法院一審判2年,二審改判 無罪。高檢署日前上訴最高法院。 高檢署的上訴理由認為,雖然北檢起訴時認為李慶安不是公務員,但高院於辯論時,審判 長對李是否有公務員身分訊問時,檢察官、被告及律師均答稱「具有公務員身分」,但高 院卻未就這部分與原起訴不同加以釐清。 此外,高檢署認為,李慶安具公務員身分自應成立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 物罪」,即便公職身分無效,也應成立刑法詐欺罪等,高院卻做出無罪判決,有違論理法 則,因此提起上訴。 最高法院指出,李慶安被控詐欺、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屬於刑事訴訟法第376條所列 案件,經二審判決不得上訴第三審;司法院釋字第60號解釋意旨則提到,若有爭執,當事 人應在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 最高法院表示,檢察官在李慶安案第二審上訴及辯論終結前,始終沒有對李慶安被訴的犯 罪事實及罪名提出任何爭執,也就是未對案件是否屬刑訴法第376條有所主張,所以二審 法院撤銷第一審的有罪判決,改判無罪時,即已確定。 最高法院指出,儘管高院在審理期間曾詢問李慶安在台北市議員、立法委員期間有無公務 員身分,檢察官雖說「具有公務員身分」,但沒有對李慶安被訴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提出任 何爭執或主張,檢察官上訴顯然為法所不容,應予駁回。 最高法院表示,高院在判決書中雖記載「檢察官得上訴」,但不能變更法律明文規定,作 為檢察官上訴三審的依據。1001103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4.1.88 ※ 編輯: hayabusa 來自: 123.194.1.88 (11/03 21:46)
q1234:看來那二十幾位前朝雙重國籍的高官立委現在 111.254.145.3 11/04 19:50
q1234:可鬆口氣了 .... 111.254.145.3 11/04 19:50
RIFF:李慶安有沒有罪是一回事 問題是法官有沒有罪 125.232.137.53 11/04 20:32
hayabusa:其他人不敢說,但現任政務委員曾志朗應該 123.194.1.88 11/05 13:40
hayabusa:沒在怕的。 123.194.1.88 11/05 13:40
kendle:送省長的副手是米國人,空心菜的姊姊也是 61.227.172.114 11/05 14:19
vagueterror:馬先生的女兒也是阿 180.19.104.150 11/05 21:10
VaROne:馬總統還拿過綠卡咧! 吵這有意思嗎? 111.185.151.49 11/05 23:03
Ryuji:就美國人當總統啊!還燒成灰都是台灣人勒? 220.132.66.218 11/06 19:15
green001:好像有沒有黨證判決結果常常會差很多?202.181.137.135 11/18 1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