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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ayabusa (活在當下)》之銘言: : 最後拆遷戶王廣樹對郝前天稱拆遷過程順利,昨說很痛苦,痛批:「雙面人,利用公權力 : 撐腰!」其子王耀德呼籲郝針對都更法令聲請釋憲,在此之前應暫緩都更案。 下面這才叫兩面人 王廣樹的說法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2/new/mar/28/today-taipei3.htm?Slots=TPhoto 拒絕都更的地主王廣樹說,建商在法院提示的開會通知單回執聯簽收者是管委會的管理 員,但王家是透天厝,也不是社區,這張有問題的回執聯,市政府竟然視而不見,還認 為建商都更程序完備,根本是袒護建商。 判決 參加人於97年1月4日舉行公聽會前,已按原告等之住居所寄發通知,其中原告丁○○部 分,已由其同居該處之兄長王家駿收受該通知;另原告甲○○、乙○○、丙○○等兄弟 三人均因招領逾期而退回,此有參加人交寄大宗掛函件執據、招領逾期退回之掛號郵件 信封、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及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43、416-419、528-532頁), 揆諸前揭說明,參加人於舉辦97年1月4日公聽會前,既已按原告等之住居所依掛號郵件寄 發上開公聽會舉行期日、地點通知,即已發生送達之效力。況原告丁○○已收受該通知; 另原告甲○○、乙○○、丙○○等三人則均因可歸責於渠等自己之事由致招領逾期退回, 而原告丁○○與原告甲○○、乙○○、丙○○等三人不僅為鄰居,亦為堂兄弟之親屬關係 ,渠等四人因不願上開房地併入本件都市更新案而一同向被告陳情及共同提起本件訴訟 ,則在原告丁○○已收受上開公聽會舉行通知之情形下,原告甲○○、乙○○、丙○○ 等三人仍稱對上開公聽會毫無所悉,致無從表示反對意見云云,顯悖於一般生活經驗法則 ;更不論原告甲○○等三人等於訴願及起訴狀所陳報之住所,亦為參加人前揭送達同地址 「住臺北市○○區○○里○街○巷14號」,渠等均有收受通知並到庭陳述(見本院卷第126 -128頁),參加人質疑渠等係故意不收受通知文書,並非子虛。 懶得看判決的 我可以幫忙解釋 法院想要表達的就只有一句話: 明明同個地址 告人時收得到而且還跑法院很勤 開會通知就收不到 你當我白痴啊? 明明同個地址 告人時收得到而且還跑法院很勤 開會通知就收不到 你當我白痴啊? 明明同個地址 告人時收得到而且還跑法院很勤 開會通知就收不到 你當我白痴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編輯: manfale 來自: 202.39.226.12 (03/30 14:13)
CrazyMarc:你怎麼知道法官心中的OS? XD 122.121.56.234 03/30 16:50
valepiy:很明顯阿 法官很火XDDDD 114.36.57.114 03/30 1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