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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otones:大學法第33條、大學法施行細則第26條 這兩條有寫
大學法 第三十三條 (學生會之成立及申訴制度之建立)   大學為增進教育效果,應由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出席校務會議,並出席與其學業、 生活及訂定獎懲有關規章之會議;學生出席校務會議之代表比例不得少於會議成員總額十 分之一。   大學應輔導學生成立由全校學生選舉產生之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以增進學生 在校學習效果及自治能力。   學生為前項學生會當然會員,學生會得向會員收取會費;學校應依學生會請求代收會 費。   大學應建立學生申訴制度,受理學生、學生會及其他相關學生自治組織不服學校之懲 處或其他措施及決議之事件,以保障學生權益。   前四項之辦法,於各大學組織規程定之。 大學法實行細則 第二十六條 學生會依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向其會員收取之會費,應以處理學生在 校學習、生活及與其權益直接有關之事項為限。 學生會收取會費或學校依學生會請求代收會費,不得列為完成註冊程序之必要條件。 ^^^^^^^^^^^^^^^^^^^^^^^^^^^^^^ SO..... -- ▄▄▄ ▄▄▄▄▄▄▄▄ ▄▄▄▄ ▄▄▄ F ▄▄ ▄▄ ▄▄ G ▄▄▄ http://tinyurl.com/yyegfl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9.73.203 ※ 編輯: mimictony 來自: 220.139.73.203 (08/26 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