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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一百二十六條所稱之「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者,係指基於同一債 權原因所生一切規則而反覆之定期給付而言,諸如年金、薪資之類,均應包括在內。經核 原審認被上訴人並非每月均有加班,縱有加班,各該月份之加班費金額亦不相同,認為不 屬本條所謂定期給付之債權,乃將本條所謂「定期給付」之適用,解為須每月均有加班之 事實,及每月加班所得之金額應為相同者,始足當之,其解釋及適用法律,似有未洽(最 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二號民事判決)。 -- ┌──┬┐┌┬┐ ┌┐┌┬──┬──┐ │ ─┤└┘│└─┤└┘│ ─┤ ─┤~御 風 ├─ ├─ │ │ │ ─┼─ │ 少 年~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6.66.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