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戀當然有養育小孩的權利,
如果我們認為同性戀是「非自然」的「父母」,
那麼我們就是認為異性戀才是人類組成家庭的主因。
如果從法律的角度而言,
婚姻的權利或者領養小孩的權利究竟是基本的人權還是法律所創設的權利?
我們可否直接訴諸每個人的人權,而認為每個人都有與其「喜歡的對象」結婚的權利?
我的答案當然是肯定的,
因為我找不到理由剝奪同性戀者的結婚權利。
那麼,同性戀者可否領養小孩呢?
如果我們認為,只有異性戀的愛才是愛,
那麼當然可以限制同性戀者領養小孩的權利,因為小孩子對於世界的認知不可以被誤導。
但是,如果我們肯定同性戀者之間的愛情也是與異性戀者一樣的話,
我們就沒有理由去限制同性戀者的領養權利。
即便他們的小孩可能會是同性戀者,
這違背了什麼嗎?
是我們認為同性戀是種缺陷嗎?抑或同性戀是種劣勢?
如果我們認為同性戀除了其對象為相同性別以外,
基於婚姻是當事人間的關係的原則,
國家根本沒有權力去限制同性戀者的結婚權利或者領養小孩的權利。
所以,總而言之,這裡涉及一個價值判斷。
同性戀到底是不是劣勢、缺陷?
我認為不是,所以即便同意同性戀者結婚、領養小孩的權利,
只是還給同性戀者應有的權利,而非法律上的權利創設,
這是人的基本權利,不應其為同性戀或者異性戀而被剝奪。
至於小孩,就算他、她是同性戀又如何?為何只有父母親是不同性別才是「正常」?
愛,才是重點。
※ 引述《DBoyX (P-A16)》之銘言:
: 我個人持否定的答案
: 我能同意同性戀 couple 的存在,也能同意同性戀進行婚姻
: 但是既為同性戀,表示這樣的存在原本就不會有懷孕的情形出現
: 沒有我認為合理的理由讓他們領養孩子
: 並且,孩子的一方至少需要給予公平成長的機會
: 畢竟孩子的生產者一定是一父一母
: 沒有理由讓他們腦中父母的印象換成同性戀的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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