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ertom (原來我也會在乎)》之銘言:
: ※ 引述《emas (欲辯已忘言)》之銘言:
: 就我的瞭解,一切應該就契約辦吧
: 理論上包水電,就大家一般的理解,應該都可以用吧,除非契約上有註明囉
: 否則應該可以吧。
: 至於你同學角的房租,既然你同學已經繳了,那應該就算阿,房東不是把錢拿走了嗎?
: 至少你已經償還了部分的債權,
: 個人意見,我覺得你可以去找法律服務社,或去鄉公所應該都有免費的法律諮詢
不過依據我的瞭解,這樣的說法有問題喔...
由於契約屬於民法規章,
一旦沒有經由雙方當事人簽名知具,則契約無效,
也就是說,一旦契約上沒有房東同意租借所簽名知具,
法律上還是房東比較站得住腳...
更重要的是,一般人租屋並不提報所得申報,
所以,房東自然而然也就將其房租收入摒除在所得之外,
也就是說,稅捐機關根本就是沒有租屋收入這樣的證明,
即使在一般正常租屋的狀況下,
大家繳交房租時也不會在契約上明訂什麼時候繳交房租,
所以,一旦產生糾紛,租屋者的權益是相當受到剝削的....
我只能說,租房子的時候,切記一定要跟房東講清楚,
白紙黑字可能很難寫清楚,
但至少先弄清楚房東的個性,
不合的話千萬不要因為價格或環境而勉強住進去喔..
以上根據我這一年多來陪許多朋友租房子的經驗歸納所得..
如有與法律抵觸,以法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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