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NewYAWARA (朝霞之前奏)》之銘言:
: 〈二〉社長
: 2、採全體社員投票選舉,在社團課時公告投票日期、地點及相關注意事項,正
: 式投票時須出席1/2一、二年級社員選舉方為有效,否則擇期重選。
: 3、候選人必需得總票數1/2以上方認定當選,否則取得票數最高的兩組候選
: 人擇期重選,採1/2絕對多數制。
: 4、廢票視同出席投票,但不列入得票計算。
鑑於還有所疑問,再進一步的說明我的看法。
如果各位學弟們有去關心社章的演變,會發現看似奇怪的第四點是很臨時的在
最後加上去的,這點可以參照精華區。這條修正是在敝屆時改訂,當時我與社長
蔡琮翔是主要社章更動討論者,會這樣改訂是有原因的。
在社長選舉部份,原則上就是要避免兩組候選人還需要進入第二輪的狀況。所
以過去是規定總票數3/5,但是我們將它修正為1/2,另外一點是把原來第
二輪的「相對多數」字眼改為「1/2絕對多數」:
當時原社章規範:
3、候選人必需得總票數3/5以上方認定當選,否則得票數最高的兩組候選人
擇期重選,採相對多數制。
修正後社章規範:
3、候選人必需得總票數1/2以上方認定當選,否則取得票數最高的兩組候選
人擇期重選,採1/2絕對多數制。
為什麼要把相對多數改為1/2絕對多數,目的在於和第一輪的規定一致,換
言之是有目的的預設第二輪的選舉一定只會有兩個人,而這兩個候選人的遊戲規
則是和第一輪一樣。
但因為擔心廢票的認定上會出現爭議,所以在最後定版時臨時插進了廢票條款
,原因在於廢票若不認定為有投票,則可能在扣除廢票後使投票率不足導致需要
重選。但是又因為擔心若將廢票認定為總票數的一部份,則影響到原本希望兩組
候選人則不需要第二輪的精神。(但當年未考慮同票數的情形,確實是疏忽,建
議學弟今後將此疏漏補齊)
所以,如果硬是對「總票數」三字做字面解釋,未理會第四點的排除規定而將
廢票計入總票數,基於社章已改變為「1/2絕對多數制」而不是「相對多數制
」,並且未規定投票僅能有兩輪,則若第二輪出現如第一輪一樣情形,勢必要進
入第三輪,只要結果不改變就以此類推,顯然並不合理。
若是要解釋第四點廢票不列入得票計算是只不列入候選人得票,並不合理,因
為事實上廢票本來就無法認定為任何候選人之得票,毋須另外規定。所以特別指
明不列入得票計算,自然是不列入第三點的總票數計算。
所以,基於修正後法規精神為第二輪選制用字與第一輪為一致,而且第四點的
廢票排除條款明確說明不列入得票計算,所以無論為第幾輪投票,在僅有兩組候
選人競爭下,除非同票,否則都應該以票高者為當選。
87屆高雄公關 張進逸 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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