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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板板規說明: 板規修正後亦同,且遵守中華民國法令、 TANET 管理規則以及批踢踢站規 板規文義如有爭議之情形時由板主群合議後作最終解釋 刑法:第 二七 章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311條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第312條 對於已死之人公然侮辱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已死之人犯誹謗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第313條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 元以下罰金。 第314條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 [質疑一] 請問板主,以上妨害名譽及信用罪,並沒有說明必需完整指出店家名稱或地點 或是看得出來必需是哪一條路或哪一條橋下! 我想寫三民區的通訊行不行嗎? 有人想問再私信不行嗎? 也就是說,只要說的是事實請受公評,皆無罪。 好啦,就算有罪好了,板主你也是推給板友啦,那是在[公告]禁止什麼? ==================================================================== [質疑二] 2-0.3 高雄板板規由高雄板各板主制定同意後公告實施 板規的制定以維護看板秩序,保護一般板友之討論權益為最高宗旨 板規修正後亦同,且遵守中華民國法令、 TANET 管理規則以及批踢踢站規 板規文義如有爭議之情形時由板主群合議後作最終解釋 請問板主,你保護一般板友之討論權益還是保護店家? ===================================================================== [質疑三] 以下中華民國憲法跟大法官解釋都給予人民最大最大的言論自由。 為何板主要限制? 你的理由是怕一竿子打翻一船人,這能凌駕於言論自由之上嗎? 請解釋。 《中華民國憲法》第11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釋字509號解釋雖認中華民國刑法的誹謗罪並未違憲,不過大法官指出:就算誹謗罪的被告 無法證明己言為真,法院依被告所提出的資料,認被告有相當理由相信他的言論是真實的, 就不能以誹謗罪處罰;這個見解相當程度減輕發表言論者必須證明所言為真的法律責任。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編輯] 1994年,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首度在《釋字第364號解釋》中提及言論自由:「...言論自由為 民主憲政之基礎。...」 1996年《釋字第414號解釋》:「...言論自由,在於保障意見之自由流通,使人民有取得充 分資訊及自我實現之機會,包括政治、學術、宗教及商業言論等...」 著作、出版自由係以言論或文字表達其意見,對於一般不易接近或使用媒體言論管道之人, 集會自由係保障其公開表達意見之重要途徑。...」 2000年《釋字第509號解釋》:「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 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 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促進各種合理的政治及社會活動之 功能,乃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不可或缺之機制,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 2003年《釋字第567號解釋》:「思想自由保障人民內在精神活動,是人類文明之根源與言 論自由之基礎,亦為憲法所欲保障最基本之人性尊嚴,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存續,具特殊 重要意義,不容國家機關以包括緊急事態之因應在內之任何理由侵犯之,亦不容國家機關以 任何方式予以侵害。」 2006年《釋字第613號解釋》:「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之言論自由,其內容包括通訊傳播自 由,亦即經營或使用廣播、電視與其他通訊傳播網路等設施,以取得資訊及發表言論之自由 。通訊傳播媒體是形成公共意見之媒介與平台,在自由民主憲政國家,具有監督包括總統、 行政、立法、司法、考試與監察等所有行使公權力之國家機關,以及監督以贏取執政權、影 響國家政策為目的之政黨之公共功能。鑑於媒體此項功能,憲法所保障之通訊傳播自由之意 義,即非僅止於消極防止國家公權力之侵害,尚進一步積極課予立法者立法義務,經由各種 組織、程序與實體規範之設計,以防止資訊壟斷,確保社會多元意見得經由通訊傳播媒體之 平台表達與散布,形成公共討論之自由領域。」 2007年《釋字第623號解釋》:「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之言論自由,乃在保障意見之自由 流通,使人民有取得充分資訊及自我實現之機會,包括政治、學術、宗教及商業言論等,並 依其性質而有不同之保護範疇及限制之準則。」 2008年《釋字第644號解釋》:「言論自由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 的權利,形成公意,促進各種合理的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乃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 不可或缺之機制。」此項解釋使包括主張分裂國土的思想、學術與言論之自由及人民團體組 織與活動(結社組黨等)主張分裂國土的自由獲得更具體保障。 2009年《釋字第656號解釋》:「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之言論自由,除保障積極之表意自 由外,尚保障消極之不表意自由。」 2010年《釋字第678號解釋》:「言論自由具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滿足人民 知的權利,形成公意,促進各種合理之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乃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 展不可或缺之機制,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前開規定所保障之言論自由,其內容尚包 括通訊傳播自由之保障,亦即人民得使用無線電廣播、電視或其他通訊傳播網路等設施,以 取得資訊及發表言論之自由。」 -- ========================官 官 相 護 範 本=================== 文章代碼(AID): #1HQP8uTH (Kaohsiung) [ptt.cc] Re: [板務] 檢舉區釋疑 板主:navicrops 回答 板主處分另名板主 於板規沒有依據 於程序上也會造成若將來兩個板主鬧不合 先發制人 先處分者先贏的謬誤 他板有他板的考量和做法 高雄板現況 板主不會處分另名板主 需要者請自行向更高層檢舉申訴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17.115.100 ※ 編輯: gggping 來自: 122.117.115.100 (05/29 18:01)
MarsET :法律規定不行的就不行,法律沒規定不行的不代表其他 05/29 18:02
MarsET :地方的內規一定不能規定不行。 05/29 18:02
MarsET :然後請不要把憲法裡的言論自由無限上綱 05/29 18:03
gggping :原來內規可以凌駕憲法之上,你有讀過[三民主義]嗎 05/29 18:03
gggping :還是你年紀小沒讀過 05/29 18:03
MarsET :用字面上跟自己的想法來解釋法律通常都會出狀況 05/29 18:04
MarsET :請問你有讀過法緒嗎? 05/29 18:04
gggping :除了說明[言論自由] 我尚有說明[妨礙名譽罪] 05/29 18:04
MarsET :我上面那串文字到底是怎麼解釋成內規凌駕法律的... 05/29 18:04
MarsET :最常看到的就是法律沒有規定不能攜帶照相手機進入 05/29 18:06
MarsET :產線,可是某些公司內規可以禁止 05/29 18:06
gggping :你跳太遠了! 就板務來討論就好 05/29 18:10
MarsET :是你自己拿法律出來講阿,不管這新規定恰不恰當, 05/29 18:12
MarsET :它並沒有違反上位法規,更別提違憲了 05/29 18:12
MarsET :建議你要拿法律來評價一件事情的時候,可以先翻翻 05/29 18:13
MarsET :各法典的總則,不要拿三民主義課的東西當依歸。 05/29 18:13
MarsET :順戴一提,嗆別人年紀小不會顯得自己比較成熟 05/29 18:14
luckjohn111 :如果版友被告..版主也要出庭作證喔.保護版友沒不好吧 05/29 18:29
luckjohn111 :自己說的話自己要負責這樣沒錯 05/29 18:38
luckjohn111 :不要以為曖昧不明就可以有言論免責,只有立委有而已 05/29 18:38
twtwman :其實我覺得滿多惡意批評的耶~新聞不是常有嘛 05/29 18:40
ctx705f :好啦 快去當版主 拍拍手~~ 05/29 18:41
martinkyuu :社會.....還不夠亂嗎?到底還要在這邊戰什麼? 05/29 20:59
xx5566 :推~原PO真用心 05/29 21:55
lovedog0731 :這個我也要推一下,如果沒有g大,高雄版不知道會變怎 05/29 22:17
lovedog0731 :樣。加油!! 05/29 22:17
lovedog0731 :言論自由是要為自己的言論負責, 而不是為了少數說話 05/29 22:20
lovedog0731 :不經大腦的人而限制大家的言論 05/29 22:20
xx5566 :個人認為有這麼熱心的版友還有人會酸阿.... 05/29 22:45
hy0106 :無聊 05/29 22:58
xup6fm06 :推,反對這種版規,這樣跟圖利店家沒啥二樣(沒人敢說) 05/29 23:01
l55l :標題用"閒聊" 就沒有"反串"的問題吧 才怪!!! 05/29 23:08
jackdawliu :有道理,你這麼具體,人家看不懂啦!小心被桶 05/30 00:07
twtwman :有邏輯給推 05/30 00:10
vi000246 :以後只要心情文抱怨一下某爛機車行 就會被這條桶了 05/30 00:37
newlie :按照新法規定要明寫店家的精神 #1HfU1dux 的文也該桶 05/30 01:23
newlie :因為裡面沒明寫那個志願那個科系 05/30 01:24
newlie :這樣也會造成其他學校and科系受無妄之災 05/30 01:25
magic999 :一個小社群的規範違反憲法又如何? 法律有規定不行? 05/30 09:44
magic999 :只要沒違法,他就可以訂定,這規範好壞與否是其次 05/30 09:45
magic999 :而且你覺得版規違憲會怎樣嗎?別鬧了...Y 05/30 09:46
magic999 :不如把版規看成契約,你要發文視同你同意契約 05/30 09:54
magic999 :只要契約沒違法,就算是鑽漏洞你也沒轍 05/30 09:55
vi000246 :樓上的邏輯自相矛盾 05/30 12:43
kunstart :照999這麼說 那以後大家就都不要發返推薦文 05/30 15:08
kunstart :大家都來高雄版八卦化 全部來做夢就好 鑽漏洞也沒輒 05/30 15:08
kunstart :反正總不能說 要發作夢文閒聊也不行吧 版主這樣搞 05/30 15:09
kunstart :好好的高雄版 搞的大家要研究誰比較會鑽漏洞? 05/30 15:10
kunstart :這才是大家比較反彈的點 歡樂的上網 看到一堆個版化 05/30 15:10
kunstart :的版規!! 05/30 15:11
kunstart :之後他不爽 做夢文也要改版規 那來個託夢文 05/30 15:13
kunstart :好 托夢文也不行 那來個通靈文 原本好好的資訊交流 05/30 15:14
kunstart :版友分享心得給大家 要搞到這樣 這個版就很可悲了 05/30 15:14
kunstart :網路發言 不管在哪個論壇發 發言人本身已經承擔風險 05/30 15:16
kunstart :版友享受發言的權利同時 已經負擔要盡被告的義務了 05/30 15:17
kunstart :並不是只享受權利 不盡義務 權利義務 是一體兩面的 05/30 15:17
kunstart :今天g版友會舉法條出來 是想表達 憲法都不禁言論自由 05/30 15:18
kunstart :今天版主有什麼資格禁止別人發言的權利? 05/30 15:18
kunstart :好 版主今天會說 你反推薦是事實 打全名就不怕被告 05/30 15:20
kunstart :你可想過 惡質店家 被指名道姓出來 不爽起來先告再說 05/30 15:21
kunstart :衰小遵守新版規打全名出來的 因為這條板規 05/30 15:21
kunstart :要一直跑訴訟程序 一直請假跑法院 最後就算勝訴 05/30 15:22
kunstart :店家報復的目的達到了 遵守新版規的版友活該被惡整? 05/30 15:23
kunstart :你知道不打出全名出來的話 證據不足 惡質店家要濫訴 05/30 15:23
kunstart :是幾乎都會被檢察官以罪證不足 不起訴處分 05/30 15:25
kunstart :就可以省掉被報復性濫訴的可能性 這樣何樂不為? 05/30 15:26
kunstart :好 你說大順路不會只有一間機車行 怕無辜店家被掃到 05/30 15:27
kunstart :真的想知道的就會私信問 這樣何來掃到之說? 05/30 15:28
kunstart :身為版主 連保護版友不被濫訴惡整都不做 05/30 15:30
MarsET :樓上你搞錯了,有沒有打出全名跟證據沒有關係 05/30 15:30
kunstart :這是版主該做的? 不是該已板友的權利優先考量嗎? 05/30 15:31
kunstart :是沒有直接相關 可是那是進到審理階段 法官的心證上 05/30 15:34
kunstart :可是被檢察官提起告訴前 在刑事偵查庭的時候 05/30 15:34
kunstart :就可以在檢察官那關 擋掉被起訴的機率 不用再跑法院 05/30 15:35
MarsET :呃,我想應該沒有這種事,請問您是業界人士嗎? 05/30 15:35
kunstart :會被檢察官起訴 基本上檢察官掌握確實其他證據了 05/30 15:36
MarsET :就像文章前面打個作夢夢到根本不會免責一樣 05/30 15:36
kunstart :進到法院審理階段 會不會定罪 當然跟有無全名沒有關 05/30 15:37
kunstart :打作夢當然不會免責 我說了 發言本身就要自己承擔風 05/30 15:38
kunstart :打作夢 是不被版規桶 造成的大家開始鑽漏洞 很可悲 05/30 15:39
kunstart :會不會被告 那是發言人自己要承擔的事 因為這樣 05/30 15:39
kunstart :就要把版上風氣搞成文字獄 草木皆兵 有必要嗎? 05/30 15:40
MarsET :我只是無法理解如果您有學過刑法或是在法律圈待過, 05/30 15:40
MarsET :怎麼會覺得有沒有打出全名在檢座那邊會有差? 05/30 15:41
kunstart :這個你可以私信跟我討論 我不想樓蓋到偏離主題@@ 05/30 15:41
kunstart :我只是覺得 這次版規事件 就像您的名片 05/30 15:42
kunstart :這世界不需要華麗而虛偽的東西, 05/30 15:42
MarsET :我覺得並沒有偏離主題,因為這篇文章本來就是以法律 05/30 15:42
kunstart :例如推己及人的道德。 05/30 15:42
MarsET :為出發點討論的,如果灌輸給板友不正確的法律概念 05/30 15:42
MarsET :並不是一件值得高興的事情。 05/30 15:43
MarsET :難道您不知道很多人真的以為打個作夢夢到就不會被告 05/30 15:43
MarsET :、很多人真的以為不打出全名就沒事? 05/30 15:44
kunstart :一條大順路上某機車行 跟 大順陸橋下某機車行 05/30 15:45
MarsET :台灣的法制教育本來就算幾乎沒有了,再加上惟恐天下 05/30 15:45
kunstart :沒有其它更具體事證下 您是檢座 一條大順路上的用法 05/30 15:46
MarsET :不亂的媒體,如果還有把言論自由無限上綱的鄉民... 05/30 15:46
kunstart :您會冒著起訴之後 被法官打臉直接駁回的風險這樣起訴 05/30 15:47
kunstart :還是會用大順陸橋下某機車行 這麼明確的講法起訴呢? 05/30 15:47
MarsET :您要拿單一事件涵攝有可能發生的所有情況? 05/30 15:48
kunstart :不過我很推你的看法 媒體真的是血腥標題殺人法 05/30 15:48
MarsET :您如果有注意到我在這篇文章一開始的推文,我並無意 05/30 15:49
kunstart :你要我在推文涵攝有可能發生的所有情況? 05/30 15:49
MarsET :評論這次的新規定,我只是不能接受用錯誤的觀點解釋 05/30 15:49
MarsET :法律,講得好像有條有理實際上卻通篇錯誤 05/30 15:50
kunstart :我知道你的出發點 可是我縮到最精簡剛剛問你的問題 05/30 15:50
kunstart :您願意先回答看看嗎? 用法理回答 05/30 15:52
MarsET :實際上是不能這麼精簡的,如果您有注意過,就算連 05/30 15:52
MarsET :考試中的實力題,一題的文字量可能就超過300字, 05/30 15:52
MarsET :更別提現實生活中發生的案件了。 05/30 15:53
MarsET :錯字,實例題 05/30 15:53
kunstart :你都知道考試都要超過300字了 你卻要求我推文不精簡 05/30 15:54
kunstart :的回覆你 這有點強人所難喔XD 05/30 15:54
MarsET :我指的不是回答,是題目,不是您出題給我的嗎? 05/30 15:55
kunstart :哈哈 對!! 那你可以來信跟我討論 我的出題 是源自你 05/30 15:56
MarsET :硬要回答的話我只能告訴您,要看有沒有其他文字能 05/30 15:56
kunstart :你想要我詳細說明解釋阿 我們的私信內容 你可以公開 05/30 15:56
MarsET :明顯辨別是在指哪間機車行。 05/30 15:56
MarsET :更別提起不起訴得先考慮有沒有符合所有構成要件 05/30 15:57
kunstart :對 明顯辨別是爭點 可是光那兩句話 哪句可以明顯辨別 05/30 15:57
MarsET :所以我才說題目其實是不能如此精簡的。 05/30 15:58
kunstart :顯而易見! 至少在保護版友 高雄板這一關 我覺得就是 05/30 15:58
kunstart :版主要先做到的把關 至於之後的 偵查庭 法庭 05/30 15:59
kunstart :講白一點 是當事人要自負的風險 關我們屁事 05/30 15:59
MarsET :我說過了,我並無意評論新的板規改動。 05/30 15:59
MarsET :我的所有推文都是希望不要將錯誤的常識慣書給板友 05/30 16:00
kunstart :可是我也說過了 我無意用推文寫實例題 05/30 16:01
kunstart :我在g大下面推文 就是針對版規事件 05/30 16:01
MarsET :嗯很好阿,所以回到一開始的推文,就是有沒有打出 05/30 16:02
MarsET :全名跟證據能力沒有關係。 05/30 16:02
kunstart :呵 難道你覺得"顯而易見"這關鍵字搭配那兩句對比 05/30 16:02
kunstart :是錯誤的觀念嗎? 05/30 16:03
kunstart :我似乎沒說過沒關係 可是會有很大的機率不被起訴 05/30 16:04
kunstart :光這很大的機率 不就足以保護當事人不被濫訴了嗎? 05/30 16:05
kunstart :如果您是有跑過刑庭的道長 就會知道有無起訴差很大! 05/30 16:06
MarsET :嘛,我說的是您第一段推文的倒數第四五六行。 05/30 16:06
kunstart :所以我那段是用"擋掉被起訴的機率" 05/30 16:07
MarsET :因為您把沒有打出全名跟證據不足連在一起,所以我 05/30 16:10
MarsET :就以為您覺得打出全名跟證據能力有關係了,如果是我 05/30 16:10
MarsET :誤會的話那我道歉,不好意思。 05/30 16:10
MarsET :不過如果一篇「反推薦文」沒辦法辨別出是在反推薦 05/30 16:11
MarsET :哪間店家的話不也有點弔詭? 05/30 16:11
kunstart :我們是在討論 沒有對錯 所以不用道歉拉@@y 05/30 16:11
kunstart :是阿 可是舉證責任 又不是被告的發言人 是店家要舉證 05/30 16:12
MarsET :這篇文章原po一起手就嗆我年紀小、沒唸過三民主義, 05/30 16:12
kunstart :他大順路某機車行 就是在講我 他要自打嘴巴 自己認證 05/30 16:12
MarsET :所以語氣激動了點... 05/30 16:12
kunstart :至少互相討論 可以激發法理邏輯 總是有收穫!! 05/30 16:17
gggping :現在三民主義已經沒了′問你是不是年紀小沒讀過也是 05/30 22:51
gggping :在嗆? 05/30 22:51
gggping:轉錄至看板 L_TaiwanPlaz 05/31 2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