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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wuyiulin 信箱] 目前 6-14、6-15 的草案最後修正如下。 原 6-14: 6-14 散播重大錯誤且傷害公眾利益之虞或刻意誤導民眾視聽之言論。 違法者處水桶7日論處,若有明知故犯者加重懲處,最重達1年水桶。 ※檢舉時須檢附證據,經提醒後仍未附上證據,板主有權不受理。 新 6-14:方案一 6-14 散播客觀非事實的"文章"。違規者處水桶7日, 推文發生散播客觀非事實的內容且影響現實社會秩序,違規者處水桶90天 若有明知故犯者加重懲處(參考7-9)。 ※檢舉時須檢附證據,經提醒後仍未附上證據,板主有權不受理。 新 6-14:方案二 6-14 散播客觀非事實的內容且已影響現實社會秩序。 違規者處水桶7日論處,若有明知故犯者則加重懲處(參考7-9)。 遇特殊期間*,將從嚴執行並調整至「散播客觀非事實的內容」, 此部分將由板主公告開始與結束,結束後將恢復原本規定。 ※特殊期間:如選舉或其他足以影響秩序的事件 ※檢舉時檢須檢附證據,版主收到檢舉方證據後,須要求被檢舉方檢附證據; 經版主提醒要求證據後,仍未在24小時內補上,板主有權不受理該方證據。 ※版主宣判時需檢附雙方證據,以正視聽。 原 6-15: 6-15 同一人單日內以任意方式提出超過 5 件檢舉 或 2 件檢舉案件判處無違反規定,得處水桶,天數依情節酌情計算。 註:無違反規定亦指,包括但不限於不判決、無違規...等 註2:不同被檢舉ID即算不同案。 新 6-15: 6-15 同一人單日內以任意方式提出超過 5 件檢舉, 得處水桶,天數依情節酌情計算。 註:無違反規定亦指,包括但不限於不判決、無違規...等 註2:不同被檢舉ID即算不同案。 7-9 ※明知故犯者定義: 經板友提醒後開始計算,若未能於24小時內在文末新增澄清 或推文回覆澄清,則視為刻意行為。 罰則以7-1水桶天數兩倍論處,至多永桶。 *文末澄清須保留原文做對照,若澄清後有修改原文,則同樣視為刻意違規 。 懶人包: 6-14 方案一: 只管文章,當推文有重大造謠事實時以專案處理。 6-14 方案二: 依不同時期,6-14從寬或從嚴 6-15 :決定是否拔除文章無違法規定的數量,保留單日最高五件檢舉為上限。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wuyiulin (61.231.216.253 臺灣), 08/03/2021 21:20:29 ※ 編輯: wuyiulin (61.231.216.253 臺灣), 08/03/2021 21:2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