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KoreaStar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第一條 總則 1-1 本板設置意旨 本板討論事項為朝鮮半島演藝明星、藝人、練習生、選秀節目參加者相關事務,     非本板討論範圍文章,一律刪除處理。 ‧藝人:演藝圈外以舞蹈或歌唱著稱之韓國、朝鮮籍人士亦算。 ‧演藝人員、已宣布出道之藝人:現任、曾任均可,已去世的老藝人也可以。 ‧練習生、選秀節目參加者:限定現任,且有上過電子媒體、平面媒體、 電視節目、電視新聞其中之一者。 ‧韓星點薄弱文章(含新聞),經檢舉或推文反應,由板主判定是否刪除。 1-2 討論範圍 本板討論來源為新聞、影音、節目內容等有確定來源之消息,或是單純 的閒聊話題,如果為無法求證之小道八卦、毫無根據的影射文,請至八 卦板討論,違規文章並刪除處理。八卦板名為《Gossiping》 若文章有針對韓星或其公司之無根據之負面影射、負面猜測、陰謀論、造謠文, 文章刪除之外,處以水桶30天,嚴重者再加以退文處理。 負面影射、猜測之定義與板規第四條第七項相同。 1-3 專板勸導事項 已開板之明星、團體,專板有更詳盡專門整理,歡迎多加利用。 (勸導,非強制。) 第二條 文章分類 [新聞] 新聞請使用此分類    [閒聊] 有想跟大家閒聊或討論的話題請使用此分類    [問題] 有任何韓星的問題請使用此分類    [情報] 有即時的資訊請使用此分類(盡量附上來源)    [介紹] 介紹喜歡的韓星以及資料請使用此分類    [建議] 對於板務有任何建議請使用此分類 [心得] 看演唱會心得、粉絲聚會心得、偶像互動心得...皆可   [公告] 非板主禁止使用 第三條 文章發表規範 3-1 字數限制          本板所有文章,需滿五十字(含標點不含連結),方能發表,未達者砍除。 3-2 新聞規範 依據投票#1P28b44O (KoreaStar),傳統媒體與新媒體,均符合新聞定義。 上述來源之文章,若在網站已發布超過三天,視為舊聞,請勿張貼,違者刪除。 (例:5/1 23:55發表 5/4 23:56轉貼 即屬違規) 每人每日新聞限發兩則,同一IP視為同一人,新聞標題內文不得修改, ,若是韓文新聞,可自行翻譯,但勿扭曲事實,可酌加心得,心得不可與內文混 淆。違反此段規定,刪文處理。 新聞需註明記者(若原文有)、媒體名稱、文章連結,缺一不可,違者砍除。 網址過長(超過一行)必須縮網址,違者砍除。 OP新聞,將刪除處理。 [兩篇新聞報導同一事件,且新的新聞沒有報導新事實(如案件發展),視為OP。] 3-3 轉錄注意事項     轉錄文章,請將爭議推文酌情刪除,若該文章推文有引戰之虞,視同引戰文章。 3-4 文章討論他板事務 請勿在文章內文評論其他看板之水桶尺度、退文尺度、板主作風等等。 理性討論他板討論風氣,不在此限。 以其他字詞替代水桶(地牢、遊湖),也以此條辦理。 (板主因管理於公告提出的說明,與其下推文參與討論者不在此限。) 違反者,文章砍除,水桶15天。 3-5 負面暱稱 請勿於文章中針對藝人之本身、團體、粉絲、經紀公司、周邊商品, 使用過度之負面暱稱。 違者水桶7天。     3-6 廣告文     文章中張貼商城連結、購物網站、拍賣網站之連結,視為廣告。     違者退文,並水桶15天。     演唱會、藝人活動之票券,不在此限。      第四條 推文管理規範     4-1 廣告推文     拍賣網站/網路商店/購物中心等連結     經判定確有廣告事實者,水桶15天。     4-2 18禁連結     色情論壇/色情圖片影片/過於暴力血腥之圖片     推文反映或經由檢舉由板主判定,水桶30天。     4-3 洗板推噓文     多次空白推噓文/濫用無意義字詞推噓文(連續好幾個推噓只有推字...等) 重複推噓內容相似推噓文 於文章內有洗板事實者     若查證事實明確,水桶15天。      4-4 張爸推文 張振聲相關推文,經查證屬實,水桶30天。      4-5 他板事務推文 請勿在推文當中評論其他看板之水桶尺度、退文尺度、板主作風等等。 理性討論他板討論風氣,不在此限。 以其他字詞替代水桶(地牢、遊湖),也以此條辦理。 (板主因管理需要公告援引他板判例,其公告下討論之推文不在此限) 違反此條者,經檢舉或板主察覺,水桶7天處理。 4-6 負面暱稱 請勿於推文中針對藝人之本人、團體、經紀公司、粉絲、周邊商品, 使用過度之負面暱稱。 違者水桶7天。 4-7 負面影射/猜測 請勿針對藝人個人、團體及其公司、演出之電視台有 負面影射/猜測 之推文 ‧若有新聞報導、有影或音或圖佐證、公司或藝人本人證實承認, 滿足其一不在此限。 ‧負面(足以嚴重影響韓星風評或造成粉絲流失、甚至影響演藝事業) 違者水桶30天。 4-8 針對特定對象性騷擾推文     針對板友或公眾人物進行性騷擾或意淫推文。     針對板友之性騷擾或意淫推文,由被騷擾之當事人進行檢舉。     針對公眾人物性騷擾或意淫推文,由板主查察,或板友檢舉。 違者水桶15天。 第五條 引戰、挑釁、謾罵 5-1  ‧請勿在文章中以情緒字眼對個人、團體、族群、國家,進行不客觀之人身攻擊、  挑釁、謾罵、引戰,違者一律退文,並水桶30天。     ‧亦包含不客觀負面評論之地圖砲(此項判定標準,不須有情緒字眼)。 5-2 若在推文中發生上一項所述情事者,水桶30天。 5-3 災難消費條款 ‧撰文者請勿在文章中,對發生災難、事故、疾病、意外之個人、團體、國家有  訕笑、詛咒之行為,違者一律退文,並水桶15天。     ‧推文中有此情形,水桶15天處理。 ‧涉及情緒性字眼者,以板規5-1辦理。 ‧肇因於行為人自身之不恰當行為(吸毒、酒駕、主動挑釁等),所導致之行為人 需承受後果(車禍、住院),可酌量使用揶揄字眼(活該、剛好等),但情緒性字 眼仍依5-1辦理。 第六條 鬧板 下列情況視同鬧板: 1、一行文     2、空白文     3、他板轉錄文章(含複製貼上),內容或原始推文引戰者。     4、文章中色碼製作之貼圖佔大部分版面者(超過50%)     5、灌水文、洗板文(新聞超貼過多視同洗板)     6、厚問文     7、色情文章內容/18禁血腥暴力文章內容     8、張爸文 9、其他板主認定之鬧板行為     違反以上任一情形,一律退文,並水桶30天。 第七條 累犯、輕微違規         ‧違反本板板規被水桶,出桶後五個月內,又因本板任一板規遭到水桶者,      為累犯,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違反板規邊緣之言論,板主可視情況給予勸導、警告。      經警告之使用者,五個月內又因任一板規被警告者,即依照該板規水桶處理。 第八條 隱私相關     請勿在文章與推文中公布他人私信、個人資料、水球等。 (公眾人物自行公布之資料(出生年月日、公開信等),不在此限。)     發文違規 → 一律退文,並水桶15天。     推文違規 → 水桶30天。 第九條 中華民國法律、批踢踢實業坊站規。     9-1     本板規牴觸中華民國法律、批踢踢站規者,自動無效。     9-2     有其他違反中華民國法律或站規之情形,未受板主規範者,     板主可酌情處置。(刪文或視嚴重程度退文,更嚴重者再水桶三個月處理。) 第十條 檢舉、申訴相關。     10-1     本板有違規情形,可檢附證據至板主信箱檢舉。 請檢附文章代碼,若是違規推文,請複製違規推文內容(含時間)進行檢舉。 發生時間超過七天之違規情形(站方退文期限限制),板主不受理檢舉。     10-2     對判決不服,可來信與板主溝通;若仍不服,請檢附相關證據至     《Buzz_Service》申訴,申訴須知請見該板置底組規。 第十一條板規刪增、施行 本板規有規範不足之處可由板主適時刪增。 本板規自發布日起即刻生效。 lucard1129 2011.10.16 頒布 2016.01.04 修正                                2017.06.01 刪增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5.7.16 ※ 編輯: lucard1129 來自: 118.165.7.51 (11/02 00:34) ※ 編輯: lucard1129 (111.249.39.218), 11/16/2014 23:39:08 ※ 編輯: lucard1129 (118.160.213.149), 01/04/2016 00:57:48 ※ 編輯: lucard1129 (114.37.189.97), 01/08/2016 14:33:57 新增板規四推文規範 ※ 編輯: lucard1129 (223.136.108.110), 03/21/2016 22:18:36 新增張爸文相關規範 ※ 編輯: lucard1129 (118.161.240.220), 03/22/2016 19:54:26 ※ 編輯: lucard1129 (36.225.27.217), 04/07/2016 22:56:23 ※ 編輯: lucard1129 (114.24.10.156), 04/22/2016 13:33:45 ※ 編輯: lucard1129 (111.249.39.70), 05/16/2016 17:04:12 ※ 編輯: lucard1129 (114.43.243.143), 06/04/2016 05:46:30 ※ 編輯: lucard1129 (118.161.242.22), 06/13/2016 01:53:25 新增影射推文規範 ※ 編輯: lucard1129 (114.43.245.66), 07/01/2016 07:59:33 新增檢舉規定細則 ※ 編輯: lucard1129 (114.24.13.37), 07/07/2016 22:47:53 修正板規第一條 第九條 ※ 編輯: lucard1129 (36.224.134.82), 07/13/2016 14:28:25 ※ 編輯: lucard1129 (36.224.134.82), 07/15/2016 13:50:42 ※ 編輯: lucard1129 (36.224.135.35), 08/28/2016 17:05:42 ※ 編輯: lucard1129 (111.249.34.114), 09/05/2016 20:05:12 ※ 編輯: lucard1129 (114.24.6.82), 09/16/2016 01:22:06 增加隱私相關說明 ※ 編輯: lucard1129 (111.249.33.195), 09/19/2016 21:52:24 ※ 編輯: lucard1129 (163.25.119.78), 10/12/2016 20:57:07 ※ 編輯: lucard1129 (163.25.119.78), 10/17/2016 15:23:57 ※ 編輯: lucard1129 (36.225.29.118), 04/23/2017 21:02:22 更改板規編號 ※ 編輯: lucard1129 (163.25.119.78), 06/01/2017 12:04:35 更改多項 ※ 編輯: lucard1129 (163.25.119.79), 06/01/2017 12:28:50 ※ 編輯: lucard1129 (163.25.119.79), 06/01/2017 12:42:14 ※ 編輯: lucard1129 (36.224.132.92), 06/01/2017 16:39:20 ※ 編輯: lucard1129 (36.224.132.92), 06/01/2017 17:06:21 ※ 編輯: lucard1129 (36.224.132.92), 06/01/2017 17:27:37 ※ 編輯: lucard1129 (36.224.132.92), 06/01/2017 22:16:55 修正敘述 ※ 編輯: lucard1129 (114.43.250.51), 06/03/2017 02:10:48 ※ 編輯: lucard1129 (114.43.250.51), 06/03/2017 02:16:04 ※ 編輯: lucard1129 (163.25.119.79), 06/21/2017 20:35:19 新增5-3 ※ 編輯: lucard1129 (114.24.0.195), 06/23/2017 23:05:28 修正1-1 ※ 編輯: lucard1129 (36.224.129.102), 07/19/2017 00:14: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