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LAW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引述《Salvage (我想留木村頭啦^^)》之銘言: : ※ 引述《moonlike (銀波鏡含)》之銘言: : :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日前判決本案,合議庭援引釋字四九一號 : : 、二四三號解釋認為,司法院免兼庭長後,要報銓敘部,再經總統 : : 重新任命法官,這已不是司法院內部管理措施而已,應屬對外發生 : : 法律效果的行政處分。 : 蠻奇怪的 就算是行政處分 : 免除其庭長職位並未影響到該公務員之身份關係 : 亦非涉及對擬任之公務員降低職等或是對審定級俸有所爭執 1^^^^^^^^^^^^^^^^^^^^^^^^^^^^^^^^^^^^^^^^^^ : 屬於對其他公務員之身份有重大影響之行政處分 2^^^^^^^^^^^^^^^^^^^^^^^^^^^^^^^^^^^^^^^^^^ : 依照釋字298 323 338號解釋應屬特別法律關係 : 受處分之人不得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 沒想到行政法院不但受理而且還判司法院敗訴 ???@@! 我想行政法院是取大法官解釋之意旨1.2為本件判決吧, 應該心態上並無特別權力關係的問題,只是重其意耳~ (不過我是較支持司法院的作法) 我國法院資源有限(邱聯恭老師所說的訴訟集團現象), 加上民事庭積極開辦小額與簡易訴訟程序, 造成程序利益極易超過實體利益,未來訴訟案件勢必大增, 我國並不如美日等國有完整的法定法官制度與配套, 每一個法官都有自己的法庭和書記官執達員等等, 往往是好多個法官共有一個法庭,於是由庭長來指揮某些 司法行政事項,而且多具有重要解釋會議的出席權力, 相形之下容易有流弊,而且也給人「審判一體」的怪形象, 這一次不適任庭長免兼的問題,也許就是司法行政上的反動 ,畢竟有些老法官以前在大陸是教三民主義的,非法科出身 ,雖說司法審判的確獨立,但是這種所謂庭「長」的產物, 是不合民主法治的標準的,但是說真的,以我國司法院預算 非獨立的(195X年曾經要獨立,但被蔣介石打了回票,理由 是:總統下轄五院!?軍人就是軍人,民主文盲。)情形下 ,要真正廢除怪制度,達到完全的法定法官主義,恐怕除了 修憲或制憲,建立制度性保障或是完全排除總統下轄司法院 ,短時間內實在不可能在硬體和軟體上達到應有水準,希望 你們或在下日後當庭長,都不要戀棧職位就好,權力真的使 人腐化。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210.58.158.166 ※ 編輯: jeffery 來自: 210.58.158.166 (11/11 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