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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uwen1031 (窗口邊的小荳荳)》之銘言: : 這是所謂的毒樹果理論問題,亦即以非法之方法取得之證據有無證據能力 : 在英美法應該依證據排除法則加以排除其證據能力,但我國在學說上 : 和實務上有很大之爭議 : 不過我也有一個疑問,即偷拍的人並不是曾太太,則她須受這原則之拘束嗎? 毒樹果實理論涉及的必然是國家機關先有一次違法取證 然後依據所得的線鎖以合法方式取得衍生證據時 第二次證據(毒果)是否會受第一次證據(毒樹)污染而排除其證據能力的問題 加上不法取證的主體又是私人而非國家機關 屬於私人不法取證的問題 依林師見解應以類似基本權的第三人效力 以比例原則權衡之 能不能有證據使用禁止的直接效力很難說 不過可以肯定的是這與毒樹果實理論沒啥關係就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