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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mallgoose (所有的問題都是程度問題)》之銘言: : 為什麼我們選擇程序正義而非實體正義? 我們沒有"只"選擇程序正義...只是在追求實體正義時..要受到程序的限制而已... 這要扯到憲法...我們的憲法精神..是保障"每個人"的個人權利... 國家只有在例外的情況才能侵害人民的基本權.... 例外的情況在憲法的23條..學理上多半是用比例原則來衡量... 比例原則有三層面..就直接講狹義的第三層... 當國家侵害人民的基本權時..是為了維護另一個公益.... 只有在這個公益大於被侵害的基本權時..才算合法..... 這用經濟學的角度來看也才算是有效率嘛..... 所以假設今天有一個犯罪..就當是最嚴重的強姦殺人好了.... 然後有十個人有嫌疑....檢警可以用各種手段去偵察...包括監聽啦... 把嫌犯羈押起來...打一打啦..在他們老二上塗白花油啦...疲勞訊問啦等等... 最後真正的犯人甲終於忍不住招了...檢警就錄了自白... 拿到法庭上..法官也認為罪證確鑿..就判甲死刑..於是社會大眾額手稱慶... 稱檢警是福爾摩斯在世..法官是包青天轉生.... 在這個案件中..檢警所要維護的是社會的公序良俗...最後甲被判死刑... 也算是成功了(這邊不討論太哲學的東西)...但他們所侵害的...卻是 甲乙丙....癸十個人的基本人權..包括秘密通訊自由啦..人身自由啦... 身體權啦..等等...這樣相比較..是十個人的基本權比較重要... 還是發現真實比較重要呢??其實這還是見人見智........... 古代是覺得社會公序維持比較重要.... 法國大革命以後個人主義掘起...加上不信任政府..所以會覺得基本權重要... 假設發現真實所得到的利益是10000...那追訴過程中所侵害的部份就要小於10000.. 這樣發現真實才有意義...所以立法者用法律訂定程序去限制行政者的追訴權... 再交由司法者監督...讓行政者不會超過那個界限.... 這樣合不合理呢?? 如果是古代的話..我可能會說不合理啦..但就現代來講... 行政權越來越肥大...檢警所掌握的資源....決對不是一個個人能抗衡的... 甲究竟有無犯罪..說真的..大概只有上帝和小叮噹知道。... 所以其實判有罪或無罪..看得都是一種或然率... 如果檢警合法地用盡所有資源還不能證明甲有罪.... 那甲無罪的機率應該要比有罪的機率高吧.... 這樣算一算..還是應該要判無罪..比較符合經濟效率吧..... 所以說..檢警掌握這樣多資源..不管是科技的啦..還是人員啦... 對一個犯人的偵察還要用到過度侵害人權的手段 .... 就像金輪法王打郭芙要五輪齊出一樣.... 太不經濟了.....不只是說會侵害基本人權..要是還造成冤獄..那社會損害又更大... 所以我們近來的刑訴修正會一直朝程序正義方向走去... 毒樹果實理論也只是一種技術性手段..... 大概是這樣...從利益衡量的觀點來看.. 用經濟學說法律應該比較有說服力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140.112.214.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