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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刑訴...其實我也有點無奈啦 不過如果仔細分析我們刑訴的繼受 其實還算好理解啦~ 往昔的刑訴法是以德國+日本的模式為準 但現今的刑訴法 是以美國法及部分的日本法為主(德國法為輔) 美國法最大的貢獻在於將強制處分與證據章好好地做了一個調整 美國法在這個部分由於與憲法息息相關 所以算是非常地重視「基本人權」的保障 發展出所謂的「令狀主義」、「人身保護令」(Hebeas Corpus)等思想及其例外 所以檢察官要搜索、扣押前要向法院申請搜索票 有相類似的旨趣在 但德國法上也有類似的東西 就是所謂的三階段審查理論 如同中憲中基本權利的侵害審查(林鈺雄老師的書有圖) 在證據法的部分 把證據排除法則(exclusionary rule)引進 對於個人更有保障 在法庭活動上 則是以日本+德國的模式為重心 檢、審、辯在法庭上各司其職 但重點不外乎「發現真實」 檢察官有「緩起訴權」,可以說是擴大了其權限 但在舉證上檢察官必須慎重,否則法官得令其補正 甚至是所謂的「檢察官蒞庭制度」 都在強化法庭上各個角色的內涵 以達確保人權的目的 (以上是我自己粗淺的「感想」...有錯的或缺少的請指正或補充 謝謝^^") -- 故鄉是心中最懼怕的來處 卻也是成功後最想到的去處~~<名揚四海>~~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218.167.162.9 ※ 編輯: askaryu 來自: 218.167.162.9 (06/28 15:06)
brianchou:好強... 推 218.166.81.234 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