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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alianplanet 信箱] 作者: alianplanet (辯論隊) 看板: politics 標題: Re: [情報] 防禦性公投對台灣民主憲政的影響座談會 時間: Wed Feb 18 02:15:38 2004 題綱四、三二○公投的結果可能發生何種法律效力與政治效應? 鄭健才(第五屆大法官):依公投法第廿四條之意,總統依公投法第十七條 舉行公投,可以在任何時間投票,就是不能與大選合併舉行,否則就是公 然挑戰法律。且此惡例一開,恐怕以後的各任總統也會比照辦理,在政見 中挑一個可以公投的題目與大選合併舉行。 公投與選舉合併,若出現一方支持的公投過關、但選舉卻失敗的情形,很 可能會被大作文章,甚至引發動亂。如今三二○等於要選民同時作三個決 定,對選舉落敗者來說,只要其中有一個結果有利於己,就有得瞧了。 胡佛(中研院院士、台大政治系教授):依公投法十七條進行公投的結果, 如果通過,依該法第三十一條規定,須由權責關作必要處置。權責機關不 外行政院與立法院,依憲法本就須相互制衡、協調,目前也在正常運作中 ,公投結果竟是回歸原代議體制,其法效力並沒有大到可以取代代議制, 這也凸顯此次公投的毫無必要、多此一舉。 如果不通過,則須依第三十一條處理,即三年內不得重新提出相同之公投 ,但卻沒有規定「不可以做」。但若被公投推翻了卻還可以做,那要公投 作什麼? 至於提出公投題目的總統、負責審核的行政院的政治責任,公投法也未明 文規定。 陳愛娥(台北大學法學系教授):從公投法的結構來看,三十一條是通過的 結果,三十三條是否決的結果。但嚴格檢視其文義,三十一條是否包括依 十七條進行的公投,恐有疑問;且第十七條若須受第三十三條規範,也很 弔詭,如果三年不能提,又如何因應緊急情況?所以,依第十七條進行的 公投,公投法恐無有關結果應如何的規定。 吳庚(第五、六屆大法官、台大政治系教授):三二○公投與總統大選合併 ,此例一開,未來恐怕在任的總統都會設法在大選日辦有利於己的公投。 公投法問題重重,但補救之道有限,監察院調查是一個途徑,但監院目前 並未發動調查;若要循大法官解釋恐怕也來不及,而且也不符合聲請解釋 的要件;大概只有「統一解釋」之途,還有點希望。總之,目前似乎沒有 什麼救濟辦法。 張特生(第五屆大法官):綠營常說,三二0公投是台灣史上第一個公投, 因此公投的第一步很重要,可以建立公投制度,可以向世人宣示台灣被中 共欺壓,可以向中共要求撤除飛彈。但這幾個說法都有問題。 如今已有公投法,公投架構既已完成,辦理公投合不合法才最重要,公投 不合法等於破壞制度,不是深化民主;其次,數十年來即使無公投,美國 依舊協防台灣,世人也同情台灣處境,反而因為台灣將進行公投,而引來 美、法、日等國的疑慮;再者,中共會理會台灣的公投結果嗎?答案可想 而知。 2004/02/12 聯合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14.249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14.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