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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人權 司法界應省思 徐立信律師 (民間司改會執行委員) : 2006/9/1 中時報導「彭紹瑾被殺案判錯凶手」引起社會輿論的關注,個人認 為此案至少有三處值得國人與司法實務界省思:    一是「罪疑唯輕」的證據法則未能貫徹:所謂「罪疑唯輕原則 」是指法官本應注意對被告有利或不利的證據,如果證據顯示仍然 有許多疑點,而不能完全證明被告是犯罪人的時候,法官應秉持人 權保障的理念,作出有利於被告的無罪認定。 可是,本案中卻沒有落實此原則,被害人於案發之初即否認是林錦 燦行兇,且因被告自白與事實多所出入,由被害人以「被告並非真 兇」聲請上訴,卻歷經十年,三十六位法官審理,才在更四審時, 作出無罪判決,試問人生有多少個十年光陰? 二是「自白」為證據的迷思:我國司法實務受傳統中國刑獄影響, 警察辦案重視被告自己承認犯罪事實,不強調科學採證與偵辦技巧 ,致使警方移送的證據中,有許多都是被告自己承認犯行,到法院 再來否認自白的效力。實務不應再只求「自白」的取得,忽視其他 科學辦案的進行。 三是「交互詰問」的改革值得肯定:三年前台灣刑事訴訟制度施行 交互詰問,造成實務因人力不足的反彈,但真理只有越辯越明。以 美國人為例,詰問是民主原則的表現,不僅立法權,在司法及行政 機關,對於政策或個案,均舉行雙方辯論的聽證會,讓雙方各抒己 見,最後由主持人作出決定,這就是民主辯論形成共識的過程。台 灣要落實民主,就要從尊重他人有權表達意見開始。 本案更三審是採用新制,也許是新制運作尚不靈活,期盼日後行政 及司法機關,能更落實聽證詰問的程序,使民主化深植人心。 刊登處:中國時報時論廣場 ※ 編輯: EHS 來自: 210.243.203.170 (11/08 14: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