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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 IAMLSP:那為何地政機關的複丈成果圖是傳聞證據? 01/05 引述相關見解,請參考 「被告以外的人,在審案法官面前以外所講的話或所寫的字,原則上 都不能當作判決被告有罪的證據」,專業術語叫做「傳聞法則」, 該所說的話或所寫的字就是教育宣導老百姓時所謂的「傳聞證據」。 例如,警局經訊問也製成筆錄,但因沒有在審案法官面前做陳述, 縱使你在警局問得再「用力」,也不能引用,而這是didadi大大 所說的「供述證據」的前提,只是以書面化類型加以表示, 是最常見的違背傳聞法則案例。 同理,地政機關複丈結果本該「供述」為之,但卻為書面圖示, 所以才有人主張其違背傳聞法則。 回到最基本的理論基礎 英美法上採取所謂的「傳聞法則」,其立法目的, 一是從法官的角度來說,讓法官得以直接用眼睛看及耳朵聽證人的表情及話語, 以判斷證人所言是否實屬,並從中形成更真實的心證; 二是從證人的角度來講,證人親自到了法庭,依法必須簽名具結(偽證罪最重可判 七年),較能避免證人說謊; 三是從被告的角度而言,證人若無法親自到法庭去說,被告就無法行使其詰問權及 對質權。 所以關鍵就在其本質是否為「供述證據」,而非表現形式 而這也是最容易讓學習者疏忽的地方 因此誠如didadi氏所言,錄影內容並非供述,無涉傳聞 傳聞法則其實也有很多例外 套一句名言:「法官不是笨蛋」 這就是英美法累積的經驗 這是博士論文層次… 國內以112學校的王姓教授書籍最為詳細說明 不妨參考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編輯: pig3 來自: 61.64.98.160 (01/05 23:23)
hellodio:大推 01/06 00:40
nobunaga4295:建議原PO可以去旁聽自己學校(119)的證據法課程 01/06 0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