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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Esgibt (Gibtes)》之銘言: : 我們舉辦了一個某人文經典著作的讀書會, : 且為其設置了一個網站,我們會將讀書會的研讀記錄放在上面, : 以推廣對該著作的研究。 : 而有些時候,導讀人除了作為研讀記錄的報告摘要外, : 還會附上他對該著作的小部分範圍(1~3節,全書有八十幾節)翻譯。 : 請問,為學術推廣目的,而將著作部分內容翻譯出來,放在公開的網路上, 我認為不會有違反著作權的問題,Esgibt大可放心。 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在判斷是否為合理使用,在第二項規定了: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尤應 注意下列情形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依照你的敘述,當然是屬於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得引用他人著作之條件:「為報導、評 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所以在引用上,只要注意: (1)在合理的範圍內:不要整篇複製上去,像是你所說「附上他對該著作的小部分範圍 翻譯。」顯然是可以被理解的合理範圍之內。 (2)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你應該是拿不到未發表的著作吧。 \( ̄▽ ̄)/ (3)明示該等著作之出處,盡量避免抄襲爭議。 目前我國實務對於著作權的案件累積其實滿有限的,我剛剛查詢了一下判決,像是92年 上易字第3127號,法院大體都是以: (1)是否有營利(所辯伊未收費係合理使用云云,自不足採)、 (2)引用數量的程度(一則語文著作而言,其重製之程度已達百分之百)、 (3)是否有標明著作(復未明示該等著作之出處)這三點作為合理使用的判準。 法院事實上不太可能有能力去評估「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所以在判準上不可能天馬行空,讓大眾無從掌握。另外,大部分的作者只要你不是侵 權到影響實際上的利益,一般人也不會…有事沒事想要到法院和你切磋切磋。 在細節上注意一點就好了,不用太過擔心。 -- http://mypaper.pchome.com.tw/news/tallwood/ 我的新聞台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6.176.184 ※ 編輯: tallwood 來自: 218.166.176.184 (01/09 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