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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說在德國,公然否認希特勒之犯行,是可以罰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我比較好奇的是,繼受德國法的我國,雖無相類似之條文,但若有設,例如: 「以公然方式,否認日本國於我國於二戰期間之一切侵華行為,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釋509之意旨,我想應該會被宣告違憲吧!? 德國法治比台灣先進N年(N>100),對於此類規定,有沒有相關之見解, 難道不會被「聯邦憲法法院」宣告違憲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36.204.254
kokora:請問是德刑哪一條? 02/20 13:21
filawyer:德刑130條3款:對納粹之國際上罪刑公開或者在集會上予以 02/20 14:17
filawyer:認同、否定、粉飾,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02/20 14:18
wjck00383:如果是言論自由領域,個人以為師法美國是較好的選擇。 02/21 00:15
wjck00383:大法官解釋有關言論自由部分也會移植美國最高法院見解 02/21 00:16
wjck00383:吾師曾謂美國法院曾下令警察保護納粹遊行隊伍行經猶太人 02/21 00:17
wjck00383:村莊,但這在德國是難以想像的事情。唉~~ 02/21 00:18
kokora:不過爬了一下谷歌,在德國還是有所謂國家社會主義黨極右派 02/21 00:24
kokora:之前要辦週年慶,好像也是有正反兩邊對立的情勢 02/21 0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