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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anda101 (guten tag=.=)》之銘言: : ※ 引述《Asiung (*我們要快樂*)》之銘言: : : 這問題我也想知道XD : : 記得在王澤鑑老師的民總上,有提到限制行為能力人無權處分他人之物此一行為 : : 書上似乎是寫說,德國學說有認為是中性行為,所以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做這一個行為 : : 書上寫的是"無權處分有效"(印象中) : : 我的解讀是,該學說只是認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有"無權處分"的"行為能力" : : 而並非是指他的無權處分行為是有效的,否則原所有權人不是太倒楣了XD : : 所以,接下來就依照無權處分善意取得之規定處理而定其效果 : : 可是,印象中有位學者認為,善意取得之要件只限於含有"處分人無處分權"此一瑕疵 : : 若處分人不但沒有處分權,而且行為能力有欠缺時,就是所謂"雙重瑕疵" : : 此時第三人並無善意取得規定之適用(抱歉...我忘記該學者所持理由了) : : 因此,不管是我說的限制行為能力人(該位學者不認為該行為是中性行為) : : 或是原po所說的無行為能力人,在該學者脈絡下應該都是無善意取得規定之適用 : : 請強者解惑了...一般書上,民總以及物權的書查過了都沒有詳細的說明... 還是要先謝謝您的回答~ ^^ : 這個問題 應該不是某某學者說 : 已經是種定論了@@ : 所謂善意取得 就是要有"讓與合意" : 民法948條 以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 亦可看出來要有讓與合意 : 所謂的讓與合意就是物權行為 : 如果係無行為能力人意思表示無效 即物權行為無效 讓與合意根本不存在 何從善意取得 : 限制行為能力人一樣道理 看物權行為有效與否 若為中性行為 讓與合意就可存在 只是我還是有一個疑惑~ 就是~ 如果是一般的普通人~ 其所為之處分行為~ 為得有處分權人承認之前~ 為效力未定~ 若有處分權人不予承認~ 則確定不生效力~ 而確定不生效力的結果和"無效"~ 應該是一樣的~ 但在確定不生效力的情況底下~ 受讓人可主張善意取得~ 而無效的情況底下~ 則不可主張~ 這是因為~ 要把"無效""解釋"成"不存在"嗎??? 我個人是覺得~無效應該不等於不存在~ 這是小弟的一點點淺見~ 若有不周之處~ 還望海涵~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1.1.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