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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olyphemus (紫天)》之銘言: : ※ 引述《panda101 (guten tag=.=)》之銘言: : 還是要先謝謝您的回答~ : ^^ : : 這個問題 應該不是某某學者說 : : 已經是種定論了@@ : : 所謂善意取得 就是要有"讓與合意" : : 民法948條 以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 亦可看出來要有讓與合意 : : 所謂的讓與合意就是物權行為 : : 如果係無行為能力人意思表示無效 即物權行為無效 讓與合意根本不存在 何從善意取得 : : 限制行為能力人一樣道理 看物權行為有效與否 若為中性行為 讓與合意就可存在 : 只是我還是有一個疑惑~ : 就是~ : 如果是一般的普通人~ : 其所為之處分行為~ : 為得有處分權人承認之前~ : 為效力未定~ : 若有處分權人不予承認~ : 則確定不生效力~ : 而確定不生效力的結果和"無效"~ : 應該是一樣的~ : 但在確定不生效力的情況底下~ : 受讓人可主張善意取得~ : 而無效的情況底下~ : 則不可主張~ : 這是因為~ : 要把"無效""解釋"成"不存在"嗎??? : 我個人是覺得~無效應該不等於不存在~ : 這是小弟的一點點淺見~ : 若有不周之處~ : 還望海涵~ 不是很理解你的問題 基本上一個有效物權行為 要讓與合意+有處分權 若係無行為能力人 則會使讓與合意根本不存在 物權行為自然無效 那在無處分權的情形 若不被承認 確定不生效力 物權行為本應亦無效 但民法801,948就是補正無處分權的瑕疵 所以 總結來說 無行為能力人 和 無處分權人不被承認 這兩種類型雖在物權行為是否有效上 均可能致物權行為無效 但屬不同的要件 而後者可被補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5.170.46
Polyphemus:其實我的意思是~禁治產人的"讓與合意"~是根本不存在~ 02/21 00:09
Polyphemus:還是說~存在~只是"無效"~因為我覺得~如果是"存在"但無 02/21 00:10
Polyphemus:效~結果和未得承認的一般人~其讓與合意是"確定不生效力 02/21 00:11
Polyphemus:"的狀況~為什麼一個可以主張善意取得~而一個不行~ 02/21 00:12
Polyphemus:關鍵是小弟認為~無行為能力人應該不是沒有"讓與合意" 02/21 00:13
Polyphemus:只是該讓與合意無效~但讓與合意有沒有效(或確定不生效 02/21 00:14
Polyphemus:力)~並不是主張善意取得的要件不是嗎??善以取得的要件~ 02/21 00:15
Polyphemus:比較重要的是強調"沒有處分權"~而不是處分有沒有效吧? 02/21 00:15
Polyphemus:以上是令我感到蠻困惑的問題~^^ 02/21 00:16
panda101:沒必要鑽牛角堅 無效和不存在差不多 可以說無效就是不存 02/21 00:17
panda101:在 這跟區別成不成立和無效一樣 這不是重點 02/21 00:17
panda101:重點在於物權行為無效就不可能善意取得;那只有 02/21 00:18
panda101:無處分權的瑕疵的時候 物權行為還是能因此有效的 就這樣 02/21 00:19
panda101:然後善意取得重點固然在無權處分,但前提要有讓與合意 02/21 00:21
panda101:這在前一篇 我想應該說明得很清楚了~~ 02/21 00:22
Eventis:原則上贊同,但是對讓與合意有一點意見. 02/21 01:59
Eventis:讓與合意的結果是有效的物權契約,但一方既無處分權, 02/21 02:00
Eventis:故雖有讓與之外觀,其物權契約仍不成立. 02/21 02:02
Eventis:僅係客觀上有讓與所有權與受讓所有權的意思表示合致. 02/21 02:21
Eventis:因而具交易上受保護的信賴外觀. 02/21 02:22
Eventis:無行為能力人其處分的意思表示當然無效,自無保護的必要. 02/21 02:23
Eventis:hmm...最終理由都一樣... 02/21 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