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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anda101 (guten tag=.=)》之銘言: : ※ 引述《Polyphemus (紫天)》之銘言: : : 還是要先謝謝您的回答~ : : ^^ : : 只是我還是有一個疑惑~ : : 就是~ : : 如果是一般的普通人~ : : 其所為之處分行為~ : : 為得有處分權人承認之前~ : : 為效力未定~ : : 若有處分權人不予承認~ : : 則確定不生效力~ : : 而確定不生效力的結果和"無效"~ : : 應該是一樣的~ : : 但在確定不生效力的情況底下~ : : 受讓人可主張善意取得~ : : 而無效的情況底下~ : : 則不可主張~ : : 這是因為~ : : 要把"無效""解釋"成"不存在"嗎??? : : 我個人是覺得~無效應該不等於不存在~ : : 這是小弟的一點點淺見~ : : 若有不周之處~ : : 還望海涵~ : 不是很理解你的問題 : 基本上一個有效物權行為 要讓與合意+有處分權 : 若係無行為能力人 則會使讓與合意根本不存在 物權行為自然無效 : 那在無處分權的情形 若不被承認 確定不生效力 物權行為本應亦無效 : 但民法801,948就是補正無處分權的瑕疵 : 所以 總結來說 無行為能力人 和 無處分權人不被承認 : 這兩種類型雖在物權行為是否有效上 均可能致物權行為無效 但屬不同的要件 : 而後者可被補正 我大概能理解您的說法~ 您想的是~ 因為無行為能力人的"讓與合意"無效~ 所以"解釋"為根本沒有讓與合意~ 而這是~ 實務上的定見? 若有誤解~ 請多多包涵~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1.1.163
panda101:應該說無行為能力人意思表示無效 所以根本不可能有合意 02/21 00:24
panda101:所以說讓與合意根本不存在也是這個意思;至於實務上沒有 02/21 00:25
panda101:看過這類型的裁判但各老師結論都是一樣ex謝在全 陳聰富.. 02/21 00:26
panda101:補充,合意就是要有雙方意思表示,一方無效自無合意可言 02/21 00:28
Polyphemus:ya~我看到關鍵了~關鍵是"合意"呀~禁治產人根本無法受領 02/21 00:31
Polyphemus:意思表示~所以根本無"合意"可言~這樣說我就以了解了~非 02/21 00:32
Polyphemus:常感謝p大耐心的解說~萬分感激~ 02/21 00:32
Asiung:重點是"無法為讓與的意思表示吧"?重點應非無法受領? 02/21 00:33
panda101:其實都是啦 無法為意思表示 也無法受意思表示@@ 02/21 00:35
Asiung:哈~我知道阿,只是就順序來講的話,"為意思表示"比較前面 02/21 00:35
panda101:關鍵是讓與"合意"我講了好幾次了阿XDD 02/21 00:36
Asiung:他為意思表示時就無效了,已經不會有合意了 02/21 00:36
Asiung:感謝p大!完全理解,比較好背了...XD 02/21 00:36
※ 編輯: Polyphemus 來自: 61.231.1.163 (02/21 00:38)
Polyphemus:嗯嗯~仔細想一想~終於了解了~感恩~^^ 02/21 0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