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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目前在唸侵權行為這部分,想到之前朋友問的一個問題, 因小弟不材、資質駑鈍,百思不得其解,於是來此冒昧請教。 問題如下: 於機車停車場中,甲欲將其中倒出停車格,因過失而未注意,致使 後面欲經過之乙為避免撞上甲而緊急煞車。乙雖未撞上甲,但因其 忽然煞車,致使跟在其後之丙因反應不及而撞上乙。 1. 若丙車無損,而乙車之後部有所損毀,乙得向何者請求賠償? 2. 若乙車無事,而丙車前方擋風板因此破毀,丙得向何者請求賠償? (以上問題皆不考慮與有過失之情形) 此案例中先思考的請求權基礎是§184及§191之二 如果是§184的話第一項的故意要件,因乙丙兩人的行為皆不屬於出於 故意或過失,因而無法成立。(小弟這裡的思考有問題?) 如果是§184第二項的話,這種狀況乙丙兩人可以認為其無過失? 又如果係依§191之二為請求權基礎,那條文中的「在使用中加損害於 他人」於甲之行為是否成立? 還是有其他請求權基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25.165.43 ※ 編輯: iwwfu 來自: 122.125.165.43 (02/23 11:34)
Eventis:余意以為此題關鍵非為故意或過失,而係行為與責任成立是否 02/24 01:43
Eventis:具備相當因果關係;丙受損,是否成立甲乙之共同侵權行為 02/24 01:44
Eventis:以及乙在本例中是否具備緊急避難之要件,且是否未逾越危險 02/24 01:45
Eventis:所能生之損害程度而得以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任. 02/24 01:46
Eventis:其中甲對乙丙因其倒車而生之危險狀態受有損害之部份, 02/24 01:47
Eventis:其因果關係皆難謂不成立,故應均認可該當184I前段之要件. 02/24 01:48
※ 編輯: iwwfu 來自: 122.125.167.242 (02/24 08:03) 感謝某H大的解惑,他提到丙之行為已經違反道交安全規則§94I,丙 應與前車保持相隨時可煞車距離。所以於本案中丙之行為有過失,構 成§184I前段。 也謝謝E大的意見:) ※ 編輯: iwwfu 來自: 122.125.167.242 (02/24 08:20)
hoboks:請參閱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4 條 02/24 08:16
hoboks:丙車與前車之間未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02/24 08:16
hoboks:丙車一定有過失責任 02/24 08:17
Eventis:當時我是在思考"於機車停車場中"是不是"道路".... 02/24 10:07
Eventis:因為94條所規定的煞停距離係要在同一"車道" 02/24 10:16
Eventis: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定義(3條I項二款),係指"指以劃 02/24 10:17
Eventis:分島、護欄或標線劃定道路之部分,及其他供車輛行駛之道路" 02/24 10:17
iwwfu:嗯…這問題很麻煩…不過即使因果關係成立,但如果非出於過意 02/24 12:57
iwwfu:或是過失,這樣§184I前段還是沒辦法成立。 02/24 12:57
iwwfu:所以這問題的重點似乎是在於如何去認定丙之行為有過失? 02/24 12:59
※ 編輯: iwwfu 來自: 122.125.167.242 (02/24 13:03)
iwwfu:而最主要原因在於甲的過失,甲是否應負責任? 02/24 13:10
Eventis:甲之過生行為與損害成立具相當因果關係,應有損害賠償責任 02/24 1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