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Eventis:余意以為此題關鍵非為故意或過失,而係行為與責任成立是否 02/24 01:43
→ Eventis:具備相當因果關係;丙受損,是否成立甲乙之共同侵權行為 02/24 01:44
→ Eventis:以及乙在本例中是否具備緊急避難之要件,且是否未逾越危險 02/24 01:45
→ Eventis:所能生之損害程度而得以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任. 02/24 01:46
→ Eventis:其中甲對乙丙因其倒車而生之危險狀態受有損害之部份, 02/24 01:47
→ Eventis:其因果關係皆難謂不成立,故應均認可該當184I前段之要件. 02/24 01:48
※ 編輯: iwwfu 來自: 122.125.167.242 (02/24 08:03)
感謝某H大的解惑,他提到丙之行為已經違反道交安全規則§94I,丙
應與前車保持相隨時可煞車距離。所以於本案中丙之行為有過失,構
成§184I前段。
也謝謝E大的意見:)
※ 編輯: iwwfu 來自: 122.125.167.242 (02/24 08:20)
推 hoboks:請參閱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4 條 02/24 08:16
→ hoboks:丙車與前車之間未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02/24 08:16
→ hoboks:丙車一定有過失責任 02/24 08:17
推 Eventis:當時我是在思考"於機車停車場中"是不是"道路".... 02/24 10:07
→ Eventis:因為94條所規定的煞停距離係要在同一"車道" 02/24 10:16
→ Eventis: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定義(3條I項二款),係指"指以劃 02/24 10:17
→ Eventis:分島、護欄或標線劃定道路之部分,及其他供車輛行駛之道路" 02/24 10:17
→ iwwfu:嗯…這問題很麻煩…不過即使因果關係成立,但如果非出於過意 02/24 12:57
→ iwwfu:或是過失,這樣§184I前段還是沒辦法成立。 02/24 12:57
→ iwwfu:所以這問題的重點似乎是在於如何去認定丙之行為有過失? 02/24 12:59
※ 編輯: iwwfu 來自: 122.125.167.242 (02/24 13:03)
→ iwwfu:而最主要原因在於甲的過失,甲是否應負責任? 02/24 13:10
→ Eventis:甲之過生行為與損害成立具相當因果關係,應有損害賠償責任 02/24 1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