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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念民法親屬篇 民法第1017條 夫妻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 其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 請問變更財產制時,不是會產生婚後財產分配問題嗎???? 那麼,如果將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 而各自取回,是否就無法產生剩餘財產差額請求??? 較不利於所得較低者....?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2.156.4
plapladada:1030-1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法定財產制下的制度 02/25 17:37
plapladada:改用前既然不是法定財產制 自無適用1030-1 02/25 17:38
env:改用前用什麼財產制就怎麼算~ 02/25 2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