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wjck00383:有沒有可能乙代替甲清償500萬債務。然後再跟甲請求返還 02/26 00:48
→ wjck00383:500萬元。 02/26 00:48
→ wjck00383:以不當得利為請求權基礎,請求甲返還500萬元。 02/26 00:49
推 Eventis:應該是基於312在清償限度內承繼債權人之權利. 02/26 00:55
推 wjck00383:312條我認為也是可以的。惟課本把第三人清償放在不當 02/26 01:07
→ wjck00383:得利中講。我想本質上還是種不當得利吧。 02/26 01:08
→ begrate:應該是349權利瑕疵->353債務不履行 02/26 16:14
→ begrate:解除契約要求退還價金,或代為清償借款塗銷抵押權設定 02/26 16:17
→ begrate:然後請求損害賠償 02/26 16:17
→ Eventis:本例中有"五年後"的時間經過......(泣) 02/26 19:20
推 begrate:no...353沒有時效規定,也沒有直接適用物之瑕疵.. 03/01 18:19
→ begrate:黃立老師的書如是說...實務與學術界見解亦同... 03/01 18:20
→ Eventis:受教了,沒分辨權利瑕疵和物之瑕疵的結果Orz 03/01 19:06
→ Eventis:只是此案依其成立之價金觀之,出賣人可能會依355抗辯. 03/01 19:12
→ Eventis:0.0....眼殘,351....Orz 03/01 19:13
→ Eventis:畢竟買受人主張不知也僅是買受人一方之言,若出賣人能舉證, 03/01 19:14
→ Eventis:亦可能翻轉之. 03/01 19:14
→ Eventis:畢竟既稱甲與乙為好友者,當不至趁其需錢孔急之刻賤買之. 03/01 1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