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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概述: 甲與乙是好朋友,因甲缺錢,故向乙表明欲出售所有的A地(賣250萬元) 乙也向甲表示願意購買,並已交付價金。 後來過戶事宜完全由甲處理,乙也拿到土地所有權狀。 五年後,乙因收到法院的拍賣通知,一查才發現, A地在過戶前已被甲抵押給銀行(抵押500萬元) 我想請問各位: 在這種情況下,乙還有什麼權利可以主張呢? 謝謝 -- ◇冰封三尺,非一日之寒;水滴石穿,非一日之功◆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7.182.51
wjck00383:有沒有可能乙代替甲清償500萬債務。然後再跟甲請求返還 02/26 00:48
wjck00383:500萬元。 02/26 00:48
wjck00383:以不當得利為請求權基礎,請求甲返還500萬元。 02/26 00:49
Eventis:應該是基於312在清償限度內承繼債權人之權利. 02/26 00:55
wjck00383:312條我認為也是可以的。惟課本把第三人清償放在不當 02/26 01:07
wjck00383:得利中講。我想本質上還是種不當得利吧。 02/26 01:08
begrate:應該是349權利瑕疵->353債務不履行 02/26 16:14
begrate:解除契約要求退還價金,或代為清償借款塗銷抵押權設定 02/26 16:17
begrate:然後請求損害賠償 02/26 16:17
Eventis:本例中有"五年後"的時間經過......(泣) 02/26 19:20
begrate:no...353沒有時效規定,也沒有直接適用物之瑕疵.. 03/01 18:19
begrate:黃立老師的書如是說...實務與學術界見解亦同... 03/01 18:20
Eventis:受教了,沒分辨權利瑕疵和物之瑕疵的結果Orz 03/01 19:06
Eventis:只是此案依其成立之價金觀之,出賣人可能會依355抗辯. 03/01 19:12
Eventis:0.0....眼殘,351....Orz 03/01 19:13
Eventis:畢竟買受人主張不知也僅是買受人一方之言,若出賣人能舉證, 03/01 19:14
Eventis:亦可能翻轉之. 03/01 19:14
Eventis:畢竟既稱甲與乙為好友者,當不至趁其需錢孔急之刻賤買之. 03/01 1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