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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的父親,在民國65年時過世,留下一筆不動產, 某甲有11個兄弟姊妹共同繼承所有 當時某甲13歲未成年,而某甲的哥哥某乙,已成年, 在兄弟姊妹不知情的情況下,處分了這筆財產, 並掛名自己的名下,直到民國98年二月25日, 因公地放領而清查財產,某甲這時才發現(知情), 在自己未成年的時候,被某乙處分了自己的財產. (不論刑事上的責任,因已過最大追訴期20年) 試問: 某乙的行為在民法上構成的責任 某甲是否有追訴的請求權 如某甲和其兄弟姊妹要追回這份不動產 該採取何種行動 請舉例出適用法條 知情之後的時間規範好像有差 不知道有沒有辦法追回來 某甲是我媽 我外公在我媽小時候就走了 結果現在事情曝光了害家裡鬧得很不愉快 唔...希望可以替我解答 謝謝law版的各位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6.240.252
lighthouse:民法1146條繼承權侵害,但10年時效也過了 02/28 1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