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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試論「物之使用收益權之買賣」可能性? 我個人認為,應屬無效之契約,蓋「違背公序良俗」,限制物之使用之經濟效益, 不知道有沒有其他見解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36.204.254
lighthouse:物權編條文翻一下就知道可不可以了 03/01 14:13
Eventis:如果直接將物之使用收益權作為買賣的標的,似乎是違反 03/01 16:27
Eventis:757的物權法定主義而被論斷為無效? 03/01 16:28
Eventis:但是如果說同樣效果的達成,透過租賃契約的買賣倒是可能間 03/01 16:29
Eventis:接達成類似的效果. 03/01 16:29
filawyer:似乎是違反757、71,較為合理。 03/01 20:45
Eventis:因為本題只是要討論可能性,並不需要特別討論法律關係, 03/01 23:39
Eventis:租賃為以物之使用收益為目的的契約,若所有人訂立一紙以 03/01 23:41
Eventis:自己為承租人之不定期限租賃,並對終止事由于以相當限制, 03/01 23:42
Eventis:則以此契約承租人地位為買賣之標的,一次性地給付 03/01 23:43
Eventis:相當於租金的價金,亦可產生類似的效果. 03/01 23:44
Eventis:這是本於契約及以契約承擔為標的的買賣,產生因為買賣取得 03/01 23:47
Eventis:物之使用收益權的效果. 03/01 23: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