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wjck00383:1040I之意旨,結婚時的財產可先取回。再依同條二項, 03/01 17:02
→ wjck00383:存續中所增加的共同財產,需要均分。要離婚,就得均分 03/01 17:03
→ wjck00383:財產。有外遇證據僅為判決離婚所用。兩願離婚不需證據喔 03/01 17:04
→ wjck00383:且按照原PO所述,均分後賺到的還是原PO令堂喔。 03/01 17:05
推 Eventis:這不能說是賺,應該說這是媽媽犧牲出外工作賺錢的機會, 03/01 17:06
→ Eventis:幫他操持家務照顧小孩本來就應得的. 03/01 17:07
→ Eventis:另外剩餘財產係採分別計算,本例母親所取得的財產,係婚姻 03/01 17:10
→ Eventis:關係中,夫對妻之無償贈與,是否該當於1030-1I一款所謂 03/01 17:11
→ Eventis:"其它無償取得之財產"主張不得列入剩餘財產分配之標的, 03/01 17:11
→ Eventis:不無討論空間. 03/01 17:11
→ wjck00383:同意E大,改為令堂沒有損失較妥。正是家務有給制的理念 03/01 17:11
→ wjck00383:不過第二行揭示使用共同財產制耶 03/01 17:12
→ Eventis:共同財產制的話,眼睛閉一閉很快就過去了....(默) 03/01 17:13
→ wjck00383:什麼是眼睛閉一閉? 03/01 17:15
→ Eventis:人家主張了反正也爭不到,該吐回去的就吐回去. 03/01 17:17
→ Eventis:訴諸"輿論的制裁,道德的制裁,良心的制裁"......(遠目) 03/01 17:18